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重上字第125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上字第125號
- 上訴人
- 肯尼士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上訴人因與 甲○○○○○○○○○ ○○○○○○○(BVI)、 乙○○○○ ○○○○○○○(桑若漢)間請求移轉股份事件,對於本院民國96年12月05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6,275,75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496,8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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