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重上字第14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上字第14號
- 上訴人
- 鐿昇機械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松樺環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弄19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三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七日內補正,該補正之裁定業於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八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有查詢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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