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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重上字第41號

確認抵押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林陳松王重吉古金男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上字第41號

上訴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蘇顯騰律師
訴訟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陳惠伶律師
被上訴人
戊○○○○○○
被上訴人
庚○○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崇欽律師
被上訴人
穎德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賴鴻鳴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錦勳律師
複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11月8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1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97年06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08月13日上午09時20分在本院第31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王重吉

                   法 官 古金男

                   書記官 詹錫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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