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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重上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30 日
  • 法官
    林陳松王重吉古金男
  • 法定代理人
    己○○

  • 上訴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丙○○戊○○○○○○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上字第41號上 訴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蘇顯騰律師 甲○○ 被 上訴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陳惠伶律師 被 上訴人 戊○○○○○○ 庚○○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崇欽律師 被 上訴人 穎德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賴鴻鳴律師 劉錦勳律師 複 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11月8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1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97年06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08月13日上午09時20分在本院第31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王重吉 法 官 古金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錫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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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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