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重上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30 日
- 法官林陳松、王重吉、古金男
- 法定代理人己○○
- 上訴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丙○○、戊○○○○○○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上字第41號上 訴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蘇顯騰律師 甲○○ 被 上訴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陳惠伶律師 被 上訴人 戊○○○○○○ 庚○○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崇欽律師 被 上訴人 穎德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賴鴻鳴律師 劉錦勳律師 複 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11月8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1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97年06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08月13日上午09時20分在本院第31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王重吉 法 官 古金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錫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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