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重上字第54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上字第54號
- 上訴人
- 泛亞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樓之1
- 法定代理人
- 乙○○
- 法定代理人
- 樓之1
- 訴訟代理人
- 何惠心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蕭炳旭律師
- 被上訴人
- 谷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6
- 法定代理人
- 甲○○
6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件原上訴人東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7年1月2日經泛亞電訊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合併,泛亞電訊股份有限公司為合併後存續之法人,有泛亞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之經濟部函暨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証,並據其聲明承受訴訟在案,本件訴訟應由泛亞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承受訴訟,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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