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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重上字第54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黃斐君陳蘇宗張浴美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上字第54號

上訴人
泛亞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
樓之1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樓之1
訴訟代理人
何惠心律師
訴訟代理人
蕭炳旭律師
被上訴人
谷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6
法定代理人
甲○○

            6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件原上訴人東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7年1月2日經泛亞電訊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合併,泛亞電訊股份有限公司為合併後存續之法人,有泛亞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之經濟部函暨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証,並據其聲明承受訴訟在案,本件訴訟應由泛亞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承受訴訟,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斐君

                   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張浴美

                   書記官 郭振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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