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重上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15 日
- 法官邱森樟、蔡秉宸、翁芳靜
- 法定代理人甲○○
- 上訴人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上字第6號 上 訴 人 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郁勝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環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十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參拾陸萬參仟參佰壹拾貳元。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前開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81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提起上訴,應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156,70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 363,312元,爰依上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森樟 法 官 蔡秉宸 法 官 翁芳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桂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5 日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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