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重上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04 日
- 法官黃斐君、陳蘇宗、張浴美
- 上訴人甲○○
- 被上訴人魏啟育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重上字第63號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劉憲璋律師 複 代理人 賴書貞律師 被 上訴人 魏啟育(即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承擔訴訟人)住台中市○○路○段16號2樓 訴訟代理人 詹漢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3月6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3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97年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二項關於命原法院93年度執字第38308號強制執行 事件,於民國94年10月13日所製作如附件所示之分配表,被上訴人所得參與分配之金額應更正為新台幣208,527,086元部分廢棄 。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駁回。 被上訴人追加之訴駁回。 其餘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起訴主張:本件訴訟前原告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3年2月6日與原債權人合作金庫簽訂貸款買賣契約書,就債務人皇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皇建公司)等人貸款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等債權讓與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公司,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公司於93年8 月6日就皇建公司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1485地號土 地暨其上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持債權憑証聲請原法院93年度執字第38308號強制執行,嗣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公司將 上開債權讓與予被上訴人,並已依法將債權讓與之事由,通知原債務人皇建公司、及賴大吉等人,被上訴人於原審亦已依法承當訴訟在案。上訴人於原法院93年度執字第30308號 強制執行事件中,持該院93年度票字第8877號、第8878號、第8879號、第20790號、及第20791號本票強制執行民事裁定,聲明參與分配,然上開裁定所示之本票債權(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實為訴外人賴大吉、黃金蘭、賴澤權與皇建公司間,本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所為之發票行為,皇建公司與黃金蘭、賴大吉、賴澤權間並無任何債權債務關係,皇建公司簽發上開本票交付予賴大吉等3人,系屬無效之票據, 則上訴人受讓上開本票債權,自不得參與分配。又賴大吉等三人於取得如附表所示編號一至三之本票裁定後,復於93年10月18日、10月23日將該本票債權共計新台幣(下同)6,250萬元轉讓予乙○○○,乙○○○於93年11月14日又轉讓予 上訴人,惟賴大吉又於同日就乙○○○受讓之本票債權6,250萬元讓與上訴人,就同一筆債權竟為二次讓與行為,亦令 人難以理解,再上開本票金額高達6,250萬元,於不到一個 月之時間,又以2000萬元之低價讓售予上訴人,亦有違一般經驗法則。另附表所示編號四至五號之本票,黃金蘭與賴大吉於取得該本票裁定後,均於93年12月30日轉讓予上訴人,惟卻又於94年2月5日再度與賴大吉簽訂債權轉讓契約協議,前後就相同之債權為二次轉讓,亦顯相予盾,又此部分高達4,000萬元之本票債權,於相隔不到5個月時期,上訴人僅以500萬元之低價受讓,亦與一般經驗法相背。再皇建公司之 資本總額僅為5000萬元,卻於88年間簽發上開本票,舉債金額高達1億零250萬元,為其資本額之2倍金額,可知黃金蘭 、賴大吉顯係利用擔任公司負責人之名義,開立不實之上開本票交付於知情的賴大吉、黃金蘭、賴澤權,藉以製造假債權,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利益,上開本票之發票行為係屬通謀虛表示,均屬無效,則上訴人持上開本票裁定,自不得於上開強制執行事件中參與分配,爰依強制執行法第41條第1項 規定,求為判決:㈠原法院93年度執字第38308號強制執行 事件,於94年10月13日所製作之分配表上所列次序10、11、12、13、14上訴人受分配金額,合計26,785,254元應予剔除,不列入分配。㈡被上訴人所得參與分配之金額應更正為 208,527,086元等語。 二、上訴人則辯以:上開本票債權之讓與均已踐行通知債務人皇建公司,買賣價金分別於93年11月4日付款700萬元、94年2 月15日付款200萬元、94年8月22日付款1600萬元,均已付訖,上訴人與賴大吉等人間之債權轉讓確屬事實。再者賴大吉為皇建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因公司經營期間需開發土地、支付工程費用、清償貨款、繳納貸款利息等資金週轉,故賴大吉、黃金蘭及賴澤權自80年間起均以個人名義,提供不動產擔保向臺中九信、泛亞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借款供皇建公司使用,且依原法院92年度金重訴字第2685號刑事判決認定事實,賴大吉以皇建公司員工及本人、親友之名義,自80年間起向臺中九信借款,最後有441,642,000元未能清償,而自80年11月29日起至85、86年間已繳納貸款利息2億多元,至於前開貸款用途,業據皇建公司會計兼總務陳梅雀於刑案偵查及審理中證述甚明,足證台中九信上開借款確實有用於皇建公司,另參酌該刑事判決附表,可知賴大吉、黃金蘭及賴澤權不僅擔任借款人,甚至還提供擔保品、擔任保證人,故賴大吉等人為確保借款權益,始於88年間要求皇建公司簽發上開本票作為債權憑證。此外,依皇建公司86年度向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申報之資產負債表,股東資金往來金額高達105,394,731元,故本件債權並非如被上訴人所述,係為參加 執行分配而刻意捏造。又賴澤權、及黃金蘭借款當時雖分別為學生及家庭主婦,無收入來源,然其等係以個人名義向金融機構貸款,貸款撥下後即供皇建公司使用,仍無礙借貸之成立。被上訴人既主張上訴人與賴大吉等人間有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自應由其先負舉證責任,再由上訴人就借貸事實舉證,方符舉證責任分配之法則等語。 三、原審判決: ㈠原法院93年度執字第38308號強制執行事件,於94年10月 13日所製作如附表所示之分配表,上訴人所受分配之金額如附件「表2」次序10、11、12、13、14受分配金額,合 計26,785,254元應予剔除,不列入分配。 ㈡上開分配表,被上訴人所得參與分配之金額更正為208,527,086元。 四、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本件上訴,於本院聲明,求為判決: ㈠原判決廢棄。 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並補充陳述稱: ㈠按第三人主張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該第三人應負舉證之責。被上訴人主張賴大吉、黃金蘭、賴澤權三人與皇建公司間之債權係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之假債權,依法自應由被上訴人就此項事實負舉證責任。原審判決認應由主張債權存在之上訴人負舉證責任,舉證責任分配顯有錯誤。 ㈡被上訴人以乙○○○與甲○○間之債權轉讓契約書,係上訴人與賴大吉所偽造,並非事實。查上訴人係經由第三人居間向賴大吉、乙○○○等人買受對皇建公司之債權,賴大吉表示已獲乙○○○授權,相關債權文件均齊備,且有皇建公司報稅資料等為證,上訴人始與之簽訂債權轉讓契約,倘上訴人知悉乙○○○未授權或債權之真實性有問題,上訴人自不可能同意支付兩千多萬之價金去買受不實在之債權。再者,被上訴人亦以實務上債權轉讓,有擔保品之債權,轉讓價格約為三成,無擔保債權則為一成,則本件轉讓之債權並非擔保債權,轉讓價格2500萬元,約為債權金額之24%,遠超過一成,故轉讓價格並無過低之情事,上訴人經評估於強制執行程序可受部分分配,甚有利潤,始同意以上開價格受讓債權,足証系爭債權應為真實。又上訴人雖係代表訴外人豐邑公司受讓系爭債權,惟仍為讓與債權契約當事人,被上訴人以上訴人無受讓債權之意思,不能取得債權云云,即有誤會。 ㈢雖乙○○○於鈞院證稱並未授權賴大吉,以其於刑事偵查中才知道有轉讓債權情事,然上訴人於簽訂系爭債權轉讓契約後,即寄發存證信函通知債務人皇建公司,副本並通知賴大吉、黃金蘭、賴澤權及乙○○○四人,此有93年11月16日台中公益路郵局存證信函第1069號暨回執可證,苟未獲授權,乙○○○於收到存證信函後,何以未以訴追,又乙○○○自承93年時就已收到存證信函,還向賴大吉質問有關轉讓債權之事,卻於嗣後稱係於偵查開庭中始知悉上開轉讓債權之事,豈不自相矛盾。賴大吉因積欠乙○○○金錢,賴大吉、黃金蘭、賴澤權三人才會將對皇建公司之債權讓與予乙○○○。又上訴人自乙○○○受讓之債權僅系爭債權中之6,250萬元,另4,000萬元則與乙○○○無關,苟乙○○○未轉讓6,250萬元債權予上訴人,其餘4,000萬元債權部分仍應審酌。 ㈣上訴人就本件債權是否屬實,請求向稅捐機關調閱皇建公司之報稅資料、及向敬業會計事務所調皇建公司80年至85年之報稅資料,用以證明皇建公司與股東間早在本件執行程序前確實有資金往來事實,並非憑空捏造債權阻礙執行;另向各銀行調查賴大吉等人與皇建公司之帳戶資料,以證明借款之事實,如能調閱上開資料,再參酌皇建公司會計陳梅雀於刑事庭之證言,即「貸款下來的資金有部分是用來購買要開發的土地,一部分是用來借新還舊債,一部分是用來償還九信貸款的利息,一部分是用來投資大倡國際,一部分是公司用途」之情,足證九信借款中確實有用於皇建公司,若非公司業務需要,賴大吉一人何需要數億元資金等語。 五、被上訴人於本院聲明,求為判決: ㈠上訴駁回。 ㈡追加聲明部分:原法院上開強制執行事件所製作如附件之分配表,「表1」所列次序10、11、12、13、14上訴人參 與分配之債權應予剔除。 並補充陳述稱: ㈠原判決已認定上訴人於該強制執行事件之分配表附表2次 序10、11、12、13、14所參予分配之債權不存在,則對照「表1」次序10、11、12、13、14上訴人參予分配之債權 本金及利息亦屬不存在,則「表1」上訴人參予分配之債 權,並未經原法院判決予以剔除,爰擴張應受判決如上之聲明。 ㈡按強制執行法第41條分配表異議之訴,為形成之訴,訴訟標的為異議權,如原告以被告聲明參予分配之債權不存在為異議之理由,因屬消極確認之訴,則聲明參與分配之債權存否,乃判斷異議權有無之前提,須先審理該債權存否後,才能就異議權加以判斷,而就參予分配之債權是否存在,自應由主張債權存在之人負舉證之責,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70號判例亦同此旨。上訴人提出皇建公司86年 資產負債表,與賴大吉有否借款予皇建公司之事實,顯無關聯性,且上訴人主張該資產負債表上所列股東往來項下有一億多元,可證賴大吉等人確有借款與皇建公司云云,惟查皇建公司股東眾多,並非賴大吉、黃金蘭二人而已,是縱其股東往來項下有一億多元,亦無法證明賴大吉、黃金蘭有借款予皇建公司之事實。況賴澤權並非公司之股東,是上訴人所提股東往來,與賴澤權完全無涉。上訴人復舉証人陳梅雀於上開刑事案件中之證詞,然證人陳梅雀於前揭刑事案件中無法說明賴大吉等人向台中市第九信用合作社每筆借款之流向,且其甚至證稱:九信之貸款亦有賴大吉個人使用等語,足見依陳梅雀之證詞,並無法證明上訴人所受讓債權之借款有交付皇建公司使用之事實。又賴大吉、黃金蘭、賴澤權等三人雖提供名下土地向台中九信貸得款項,但實際並未進入皇建公司帳戶,其等根本無借款供皇建公司使用之情,賴大吉、黃金蘭、賴澤權對皇建公司既無該借款債權存在,自無債權可讓與予乙○○○。㈢況證人乙○○○經鈞院傳喚出庭作證,當庭具結證稱其借錢都是給賴大吉私人,用賴大吉兒女帳號,與皇建公司無關;其不認識上訴人,沒有讓與系爭債權給上訴人,也不知道賴大吉與人簽約,更沒有從上訴人處拿到一毛錢;亦無授權賴大吉處理本件債權讓與契約的事務等語。又證人乙○○○於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0284 號偵查中亦證稱:93年10月18日賴大吉、黃金蘭、賴澤權3人與乙○○○簽訂之債權讓與契約書、及93年11月14日 上訴人與乙○○○簽訂之債權讓與契約書上之「乙○○○」簽名、及印章均非其所為,當時其亦不在國內等語。又上訴人及賴大吉、黃金蘭、賴澤權等人亦因虛偽製造假債權涉嫌詐欺及偽造文書等罪嫌,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0284號提起公訴在案,有起訴書可證。 故上訴人主張於93年11月14日與乙○○○簽立債權讓與契約,將乙○○○受讓自訴外人賴大吉、黃金蘭、賴澤權對皇建公司之借款債權合計6,250萬元,及基於該債權所生 利息及其他權利讓與之,核與乙○○○上開所述情節不符,足見;上訴人對皇建公司並無任何債權存在。 ㈣上訴人另於原審提出其與被告賴大吉於93年11月14日簽定之債權讓與契約書,主張該契約書為其受讓債權之依據,然查該契約書第一條約定「甲方(賴大吉)將其受信託人乙○○○所持有對皇建建設股份有公司之本票債權,共計六千二百五十萬元˙˙˙,悉數於定約之日轉讓與乙方(甲○○)。」,並於上訴人提出之「增補條款」第一條亦約定:「甲方及受信託人黃金蘭持有對皇建建設公司之本票債權,共計新台幣四千萬元˙˙轉讓與乙方(甲○○)。」,然乙○○○苟有受賴大吉之信託,而為該6,250萬 元債權之受託人,依據信託之法律關係,於信託關係終止前,上開債權應為乙○○○所有,僅乙○○○能處分上開債權,上訴人自無法自賴大吉受讓債權,該債權讓與契約書於法律上自不生債權讓與之效力。另黃金蘭苟有受託持有4000萬元本票債權,亦同此理。足見;上開債權讓與契約書、及增補條款均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等語。 六、查被上訴人主張原債權人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公司,就債務人皇建公司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1485地號土地暨其上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聲請原法院93年度執字第38308號 強制執行,被上訴人嗣受讓該債權。而上訴人於該強制執行事件中,持原法院93年度票字第8877號、第8878號、第8879號、第20790號、及第20791號本票強制執行民事裁定,以原債權人賴大吉、黃金蘭、及乙○○○等人,已將上開本票債權轉讓予上訴人,而聲請參與分配,原執行法院於94年10月13日所製作之分配表,已將上訴人受讓之上開債權列入分配,並受有如附件所示分配表上所列次序10、11、12、13、14之分配金額,合計為26,785,254元等情,業據被上訴人提出其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憑証、上訴人聲請參與分配之本票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及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執字第38308 號強制執行事件分配表等件為証,並為上訴人所不爭執,堪信被上訴人上開部分之主張為真實。惟被上訴人主張訴外人賴大吉、黃金蘭、賴澤權等人與皇建公司間,並無任何債權債務關係存在,其等間係本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簽發系爭本票,上訴人縱受讓該本票債權屬實,仍不得參與分配;又附表一編號一至三之本票債權共6,250萬元部分,讓與人乙 ○○○並未讓與該債權予上訴人,已據乙○○○証述甚明,上訴人亦不得持上開本票裁定參與分配等節,則為上訴人所否認,並以上詞置辯。經查: ㈠被上訴人提起本件分配表異議之訴,係以訴外人賴大吉、黃金蘭、及賴澤權等人與債務人皇建公司之間,並無任何債權債務關係存在,皇建公司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交付予賴大吉等人係屬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上訴人縱受讓該本票債權屬實,仍不得於原法院93年度執字第38308號強制執行中參與 分配,爰依強制執行法第41條規定,提起本件分配表異議之訴等語。按第三人主張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應由該第三人應負舉證之責,被上訴人主張賴大吉等三人與皇建公司間系爭本票債權,係屬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固應由被上訴人就此項通謀虛偽之事實負舉證責任。惟按強制執行法第41條之分配表異議之訴係屬形成之訴,訴訟標的為異議權,若一造係以他造聲明參與分配之債權不存在為異議權之理由,本質上即含有消極確認債權不存在訴訟之性質,則參與分配之債權存否,乃判斷異議權有無之前提,亦即須先審理該債權之存否,始就異議權加以判斷,於確認該有爭議之債權不存在後,始為剔除該債權於分配表外之形成判決,是依舉證責任分配法則,應由主張該債權存在之一造負舉證之責。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於確認法律關 係不存在之訴,主張其法律關係存在者,自應由其負舉證責任;而金錢借貸契約,係屬要物契約,應由貸與人就交付金錢之積極事實負舉證之責。上訴人主張其受讓之債權,為前手即訴外人賴大吉等人對債務人皇建公司之借款債權。按債權人得將債權讓於第三人,讓與人應將證明債權之文件,交付受讓人,並告以關於主張債權所必要之一切情形,且債務人於受通知時,所得對抗讓與人之事由,皆得以之對抗受讓人。民法第294條第1項前段、第296條、第299條第1項亦有 明文。債權讓與由受讓人繼受讓與人之地位而取得同一債權,則就債權請求權之存在、及該請求權法律關係發生所須具備之特別要件,自應由受讓人負舉證責任。被上訴人提起本件分配表異議之訴,以訴外人賴大吉等人與債務人皇建公司間,並無借款法律關係存在,系爭本票債權係虛偽不實,上訴人既受讓該債權,並執附表所示本票裁定為執行名義,於上開執行程序中參與分配,被上訴人否認該債權之存在,主張上訴人於該分配表中所受分配之金額,應予全數剔除,即在否認上訴人參與分配債權之存在,依上開說明,應由上訴人就其所受讓債權之真實負舉證責任。上訴人辯以本件應由被上訴人負舉証之責,自有未合。 ㈡查上訴人以其取得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本票債權,有原債權人賴大吉、黃金蘭、賴澤權等3人分別於93年10月18日、 及同月23日將債權讓與予乙○○○之債權讓與契約書,其與乙○○○又於93年11月14日簽訂債權讓與契約,由其受讓該6250萬元之債權;而附表四至五所示之本票債權計4000萬元部分,有原債權人賴大吉、黃金蘭於93年12月30日與其簽訂之債權讓與契約書,而以上之債權讓與行為,均已踐行通知債務人皇建公司之程序,有郵局存証信函可証,且其已於93年11月4日支付700萬元、於94年2月15日支付200萬元、及於94年8月22日支付1600萬元之買賣價金完畢等情,固有上開 債權讓與契約書、及債權讓與通知之郵局存証信函在卷可稽【原本均見本院調閱之原法院93年度執字第54801號、及94 年度執字第7320號卷(併原法院93年度執字第38308號執行 卷)】。惟上訴人上開所述、及提起之事証,僅能証明其與賴大吉等人間有上開債權讓與、及通知皇建公司債權讓與之行為,尚無足以證明上訴人聲明參與分配之債權是否存在之事實。次查証人乙○○○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已到庭結証稱:其於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他字第7124號、及96偵16284號詐欺刑事案件中所証述內容均為真實,其並未簽署 任何債權讓與契約書,亦無授權其兄賴大吉處理系爭債權讓與契約之事;其不認識上訴人,無讓與債權予上訴人之情事,也未從上訴人處拿到任何金錢;賴大吉有積欠其金錢,但也從未償還等語(見本院卷第92、93頁);又經本院調閱台中地檢署上開詐欺案刑事卷,查明證人乙○○○於該偵查中亦証述稱:其不認識上訴人,93年11月14日之債權讓與契約書並非其所簽,其亦未收受上訴人交付之2000萬元;於93年10月26日以其名義通知皇建公司之存證信函,亦非其本人所書寫,且賴澤權、黃金蘭與其均無借貸關係,其僅將金錢借給賴大吉個人而已,約1,600萬元左右等語甚詳,有該偵查 卷影本在卷可稽(外放密封)。則由証人乙○○○上開所述,足見;上開債權讓與契約書均非証人乙○○○本人所簽署,亦無証據証明其有授權他人簽署,且訴外人賴澤權、黃金蘭並未積欠証人乙○○○金錢,何因會讓與上開債權予証人乙○○○,此已核與常情有違;又証人乙○○○既無自賴大吉等三人受讓上開債權之事實,何以有債權得以轉讓予上訴人;且93年11月14日以乙○○○名義與上訴人簽訂之債權讓與契約書,非証人乙○○○本人所簽署、亦未委託他人所簽,該債權讓與契約書自不生任何效力。因之;上訴人以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本票債權,於原法院93年度執字第38308 號強制執行中參與分配,自不能准許。 ㈢至附表編號四至五之本票債權,上訴人仍應就其前手賴大吉、黃金蘭與皇建公司間確有借款債權一節,負積極舉證責任。上訴人雖以賴大吉為皇建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因公司經營需用資金週轉,賴大吉、黃金蘭自80年間起即以個人名義提供不動產為擔保向臺中九信等金融機構借款,供皇建公司使用,上開債權係債務人皇建公向所賴大吉等人所借等語,有皇建公司86年度申報之資產負債表、及証人陳梅雀於原法院92年度金重訴字第2685號刑事案件中之證詞為証,並請求本院向稅捐機關、及會計事務所調閱皇建公司之報稅資料,及向各銀行調查賴大吉、賴澤權與皇建公司之帳戶交易往來明細表,用以證明皇建公司與股東間早有資金往來。惟查依皇建公司86年度向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申報之資產負債表記載,其中股東資金往來金額固高達105,394,731元(見原審 卷㈠第75頁),然該申報表係由皇建公司所填具,作為申報稅捐之依據,上開記載僅能証明皇建公司於86年度公司與股東間之資金流動情形,惟究與何股東有資金往來、及實際金額為何,並未載明,該資產負債表之記載,並無法證明賴大吉、黃金蘭有將上開債權借貸予皇建公司之事實。又兩造於原審中均同意以原法院92年度金重訴字第2685號刑事判決所調查之事證,作為本件判斷之依據,有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稽(見原審卷㈡第142頁),則依皇建公司會計兼總務陳梅 雀於該刑事案件中証述稱:其自81年6月至皇建公司上班, 賴大吉即將申請貸款工作交予其負責,黃金蘭自80至85年間有以其名下之不動產向台中九信貸款,惟貸出款項中一億多元均匯入賴大吉個人帳戶,另4250萬元匯入黃金蘭帳戶等語(見原審卷㈡第6頁以下之筆錄及該判決書)。按証人陳梅 雀負責皇建公司之貸款事務,自甚熟稔貸款資金之流向,依証人上開証述,已証明賴大吉、黃金蘭個人名義所貸得款項,均係匯入其個人帳戶等情甚明,即難認其等二人有將借得款項供皇建公司經營之用。又依該刑事判決認定:賴大吉自75年起擔任臺中市第九信用合作社理事,兼任放款審議委員,並為皇建公司負責人,其為取得資金供自己週轉使用,基於意圖自己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覓其員工、親友、及配偶黃金蘭、其子賴澤權等多人充當人頭借戶,向臺中九信辦理貸款,實際貸得款項均由九信撥款入賴大吉帳戶供其運用;又以借新還舊債方式、及不實填載人頭戶年度收支等方式,使貸款順利得逞,嗣因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對臺中九信之逾期放款檢查而查知,案經財政部函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偵辦,並經原法院認定賴大吉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同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登載不實文書等罪,而判處徒刑在案等情,足見;賴大吉利用人頭戶違法超額貸款,且逾期未還,賴大吉、賴澤權於金融機關之資金出入往來,均係供犯罪之用,已難期真實。上訴人於本院請求向稅捐機關、及會計事務所調閱皇建公司之報稅資料,及向各銀行調查賴大吉、賴澤權與皇建公司間匯款往來明細,亦難為其有利之認定,此部分調查証據聲請,核無必要。 ㈣綜上;上訴人所持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本票債權,原讓與人乙○○○並無簽署該債權讓與契約之事實;而附表編號四至五之本票債權,上訴人並不能証明其前手賴大吉、黃金蘭與債務人皇建公司間有系爭債權存在,則上訴人持上開本票裁定為執行名義於原法院93年度執字第38308號強制執行中 參與分配,自不能准許。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受讓之系爭債權係屬虛偽,訴請將原法院93年度執字第38308號強制執行 事件,於94年10月13日所製作分配表中,就上訴人所受分配之金額,合計26,785,254元應全數予以剔除,不列入分配,即非無據,應予准許。又原判決主文第一項雖僅記載上開強制執行事件,於94年10月13日所製作如附表所示之分配表,上訴人所受分配之金額如附件「表2」次序10、11、12、13 、14受分配金額,合計26,785,254元應予剔除,不列入分配,被上訴人於本院追加聲明,再求為判決該分配表中「表1 」所列次序10、11、12、13、14上訴人參與分配之債權應予剔除,惟上訴人聲明參與分配之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債權,既均不實在,原判決已命應將上訴人所受分配之金額全數剔除,不列入分配,即已諭知上訴人不得於上開執行事件中參與分配,則其聲明參與分配之債權,執行法院即不得將之列入分配表中,亦即附件「表1」所列次序10、11、12、13、14 上訴人參與分配之債權,執行法院亦應全數將之刪除,自不待言。被上訴人於本院為此部分追加之訴,核無必要,應予駁回。又上訴人參與分配之上開金額剔除後,究應如何分配,事涉同一執行事件其他債權人債權分配順序及比例問題,係屬執行法院之權責,應由執行法院依法計算處理之,本非為判決法院所得核定,則被上訴人訴請原法院93年度執字第38308號強制執行事件,於94年10月13日所製作如附件所示 之分配表,被上訴人所得參與分配之金額應更正為208,527,086元部分,核與法不符,亦應駁回此部。 七、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強制執行法第41條第1項規定,提起 本件分配表異議之訴,訴請原法院93年度執字第38308號強 制執行事件,於94年10月13日所製作之分配表,上訴人就附件所受分配金額,合計為26,785,254元,應予剔除,不列入分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審以被上訴人請求,核屬有據,予以准許,核與法相符,上訴人猶執詞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被上訴人訴請應將分配表中,其所得分配之金額應更正為208,527,086元部分,不應准許,原審准被上 訴人所請,容有未洽,此部分上訴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又被上訴人於本院上開追加之訴,亦為無理由,應併予駁回。 八、本案事實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不足以影響本判決結果,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追加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79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4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斐君 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張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收受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具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為訴訟代理人者,另應附具律師及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該條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書記官 郭振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5 日M附表: ┌──┬────┬────┬──────┬──────┐│編號│發票人 │票號 │發票日期 │票面金額 │├──┼────┼────┼──────┼──────┤│一 │皇建公司│00000000│88年6月7日 │ 1850萬元 ││ │(93年度票字第8877號民事裁定) │ │├──┼────┬────┬──────┼──────┤│二 │皇建公司│00000000│88年10月9日 │ 1200萬元 ││ │(93年度票字第8878號民事裁定) │ │├──┼────┬────┬──────┼──────┤│三 │皇建公司│00000000│88年9月10日 │ 3200萬元 ││ │(93年度票字第8879號民事裁定) │ │├──┼────┬────┬──────┼──────┤│四 │皇建公司│00000000│88年11月8日 │ 3900萬元 ││ │(93年度票字20790號民事裁定) │ │├──┼────┬────┬──────┼──────┤│五 │皇建公司│00000000│88年11月8日 │ 100萬元 ││ │(93年度票字20791號民事裁定)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 中華民國94年10月13日 ┌─────┬──────────────────────────────────────────────────────────────────┐ │案 號 │四股 093年執字第38308號 │ ├─────┼──────────────────────────────────────────────────────────────────┤ │債務人姓名│皇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 │執行清償(拍賣)所得金額│〔表1〕臺中市○○區○○段1485號新台幣17,500,000元 │ │ │〔表2〕9331臺中市○○區○○段1485號新台幣66,160,000元 │ ├────────────┴───────────────────────────────────────────────────────────┤ │債權計算及金額分配如下: │ ├─┬───────┬──┬────────┬─────┬───────────────────┬─────┬────┬─────┬─────┬─┤ │次│ │優先│ │ │ 債 權 利 息 │ │分 配 │ │ │備│ │ │債 權 種 類│ 或 │債 權 人 姓 名 │ 債權原本 ├─────┬──┬────┬─────┤ 共 計 │ │ 分配金額 │ 不 足 額 │ │ │序│ │普通│ │ │ 期 間 │日數│利 率│ 金 額 │ │比 率 │ │ │考│ ├─┴───────┴──┴────────┴─────┴─────┴──┴────┴─────┴─────┴────┴─────┴─────┴─┤ │〔表1〕臺中市○○區○○段1485號 新台幣17,500,000元 │ ├─┬───────┬──┬────────┬─────┬─────┬──┬────┬─────┬─────┬────┬─────┬─────┬─┤ │ 1│執行費 │優先│中華成長三資產管│ 180,133│ │ │ │ │ 180,133│100.000%│ 180,133│ │ │ │ │ │ │理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2│併案執行費 │優先│甲○○ │ 172,574│ │ │ │ │ 172,574│100.000%│ 172,574│ │ │ ├─┼───────┼──┼────────┼─────┼─────┼──┼────┼─────┼─────┼────┼─────┼─────┼─┤ │ 3│土地增值稅 │優先│臺中市稅捐處 │ 0│ │ │ │ │ 0│ 0%│ 0│ │ │ ├─┼───────┼──┼────────┼─────┼─────┼──┼────┼─────┼─────┼────┼─────┼─────┼─┤ │ 4│第1順位抵押權 │優先│中華成長三資產管│59,970,000│086.07.01 │ │ 年利│ 利息│ │ │ │ │ │ │ │ │ │理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 │ │ │094.08.23 │2976│6.00000%│29,337,653│ │ │ │ │ │ ├─┼───────┼──┼────────┼─────┼─────┼──┼────┼─────┼─────┼────┼─────┼─────┼─┤ │ │ │ │ │59,970,000│ │ │ │ 本金│89,307,653│9.60093%│ 8,574,361│80,733,292│ │ ├─┼───────┼──┼────────┼─────┼─────┼──┼────┼─────┼─────┼────┼─────┼─────┼─┤ │ 5│第1順位抵押權 │優先│中華成長三資產管│19,980,000│086.07.01 │ │ 年利│ 利息│ │ │ │ │ │ │ │ │ │理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 │ │ │094.08.23 │2976│6.00000%│ 9,774,325│ │ │ │ │ │ ├─┼───────┼──┼────────┼─────┼─────┼──┼────┼─────┼─────┼────┼─────┼─────┼─┤ │ │ │ │ │19,980,000│ │ │ │ 本金│29,754,325│9.60093%│ 2,856,691│26,897,634│ │ ├─┼───────┼──┼────────┼─────┼─────┼──┼────┼─────┼─────┼────┼─────┼─────┼─┤ │ 6│第1順位抵押權 │優先│中華成長三資產管│19,990,000│086.07.01 │ │ 年利│ 利息│ │ │ │ │ │ │ │ │ │理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 │ │ │094.08.23 │2976│6.00000%│ 9,779,218│ │ │ │ │ │ ├─┼───────┼──┼────────┼─────┼─────┼──┼────┼─────┼─────┼────┼─────┼─────┼─┤ │ │ │ │ │19,990,000│ │ │ │ 本金│29,769,218│9.60093%│ 2,858,120│26,911,098│ │ ├─┼───────┼──┼────────┼─────┼─────┼──┼────┼─────┼─────┼────┼─────┼─────┼─┤ │ 7│第1順位抵押權 │優先│中華成長三資產管│19,990,000│086.07.01 │ │ 年利│ 利息│ │ │ │ │ │ │ │ │ │理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 │ │ │094.08.23 │2976│6.00000%│ 9,779,218│ │ │ │ │ │ ├─┼───────┼──┼────────┼─────┼─────┼──┼────┼─────┼─────┼────┼─────┼─────┼─┤ │ │ │ │ │19,990,000│ │ │ │ 本金│29,769,218│9.60093%│2,858,121 │26,911,097│ │ ├─┼───────┼──┼────────┼─────┼─────┼──┼────┼─────┼─────┼────┼─────┼─────┼─┤ │ 8│地方稅 │次優│臺中市稅捐處 │ 628,748│ │ │ │ │ 628,748│ 0%│ 0│ 628,748│ │ ├─┼───────┼──┼────────┼─────┼─────┼──┼────┼─────┼─────┼────┼─────┼─────┼─┤ │ 9│中央稅 │次次│中區國稅局東山稽│ 28,227│ │ │ │ │ 28,227│ 0%│ 0│ 28,227│ │ │ │ │優 │徵所 │ │ │ │ │ │ │ │ │ │ │ ├─┼───────┼──┼────────┼─────┼─────┼──┼────┼─────┼─────┼────┼─────┼─────┼─┤ │10│票款 │普通│甲○○ │12,000,000│ 090.10.31│ │ 年利│ 利息│ │ │ │ │ │ ├─┼───────┼──┼────────┼─────┼─────┼──┼────┼─────┼─────┼────┼─────┼─────┼─┤ │ │ │ │ │ │ 094.08.23│1393│6.00000%│ 2,747,836│ │ │ │ │ │ ├─┼───────┼──┼────────┼─────┼─────┼──┼────┼─────┼─────┼────┼─────┼─────┼─┤ │ │ │ │ │12,000,000│ │ │ │ 本金│14,747,836│ 0%│ 0│14,747,836│ │ ├─┼───────┼──┼────────┼─────┼─────┼──┼────┼─────┼─────┼────┼─────┼─────┼─┤ │11│票款 │普通│甲○○ │39,000,000│ 090.11.28│ │ 年利│ 利息│ │ │ │ │ │ ├─┼───────┼──┼────────┼─────┼─────┼──┼────┼─────┼─────┼────┼─────┼─────┼─┤ │ │ │ │ │ │ 094.08.23│1365│6.00000%│ 8,750,959│ │ │ │ │ │ ├─┼───────┼──┼────────┼─────┼─────┼──┼────┼─────┼─────┼────┼─────┼─────┼─┤ │ │ │ │ │39,000,000│ │ │ │ 本金│47,750,959│ 0%│ 0│47,750,959│ │ ├─┼───────┼──┼────────┼─────┼─────┼──┼────┼─────┼─────┼────┼─────┼─────┼─┤ │12│票款 │普通│甲○○ │18,500,000│ 090.06.30│ │ 年利│ 利息│ │ │ │ │ │ ├─┼───────┼──┼────────┼─────┼─────┼──┼────┼─────┼─────┼────┼─────┼─────┼─┤ │ │ │ │ │ │ 094.08.23│1516│6.00000%│ 4,610,301│ │ │ │ │ │ ├─┼───────┼──┼────────┼─────┼─────┼──┼────┼─────┼─────┼────┼─────┼─────┼─┤ │ │ │ │ │18,500,000│ │ │ │ 本金│23,110,301│ 0%│ 0│23,110,301│ │ ├─┼───────┼──┼────────┼─────┼─────┼──┼────┼─────┼─────┼────┼─────┼─────┼─┤ │13│票款 │普通│甲○○ │1,000,000 │ 090.11.28│ │ 年利│ 利息│ │ │ │ │ │ ├─┼───────┼──┼────────┼─────┼─────┼──┼────┼─────┼─────┼────┼─────┼─────┼─┤ │ │ │ │ │ │ 094.08.23│1365│6.00000%│ 224,384│ │ │ │ │ │ ├─┼───────┼──┼────────┼─────┼─────┼──┼────┼─────┼─────┼────┼─────┼─────┼─┤ │ │ │ │ │ 1,000,000│ │ │ │ 本金│ 1,224,384│ 0%│ 0│ 1,224,384│ │ ├─┼───────┼──┼────────┼─────┼─────┼──┼────┼─────┼─────┼────┼─────┼─────┼─┤ │14│票款 │普通│甲○○ │32,000,000│ 090.09.30│ │ 年利│ 利息│ │ │ │ │ │ ├─┼───────┼──┼────────┼─────┼─────┼──┼────┼─────┼─────┼────┼─────┼─────┼─┤ │ │ │ │ │ │ 094.08.23│1424│6.00000%│ 7,490,630│ │ │ │ │ │ ├─┼───────┼──┼────────┼─────┼─────┼──┼────┼─────┼─────┼────┼─────┼─────┼─┤ │ │ │ │ │32,000,000│ │ │ │ 本金│39,490,630│ 0%│ 0│39,490,630│ │ ├─┼───────┼──┼────────┼─────┼─────┼──┼────┼─────┼─────┼────┼─────┼─────┼─┤ │ │ │ │ │ │ │ │ │ │ │ 小計│17,500,000│ 元│ │ ├─┴───────┴──┴────────┴─────┴─────┴──┴────┴─────┴─────┴────┴─────┴─────┴─┤ │〔表2〕9331臺中市○○區○○段1485號新台幣66,160,000元 │ ├─┬───────┬──┬────────┬─────┬─────┬──┬────┬─────┬─────┬────┬─────┬─────┬─┤ │ 1│執行費 │優先│中華成長三資產管│ 681,004│ │ │ │ │ 681,004│100.000%│ 681,004│ 0│ │ │ │ │ │理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2│併案執行費 │優先│甲○○ │ 652,426│ │ │ │ │ 652,426│100.000%│ 652,426│ 0│ │ ├─┼───────┼──┼────────┼─────┼─────┼──┼────┼─────┼─────┼────┼─────┼─────┼─┤ │ 3│營業稅 │次次│中區國稅局東山稽│ 3,150,476│ │ │ │ │ 3,150,476│100.000%│ 3,150,476│ 0│ │ │ │ │優 │徵所 │ │ │ │ │ │ │ │ │ │ │ ├─┼───────┼──┼────────┼─────┼─────┼──┼────┼─────┼─────┼────┼─────┼─────┼─┤ │ 4│表1分配不足 │次優│臺中市稅捐處 │ 628,748│ │ │ │ │ 628,748│100.000%│ 628,748│ 0│ │ ├─┼───────┼──┼────────┼─────┼─────┼──┼────┼─────┼─────┼────┼─────┼─────┼─┤ │ 5│表1分配不足 │次次│中區國稅局東山稽│ 28,227│ │ │ │ │ 28,227│100.000%│ 28,227│ 0│ │ │ │ │優 │徵所 │ │ │ │ │ │ │ │ │ │ │ ├─┼───────┼──┼────────┼─────┼─────┼──┼────┼─────┼─────┼────┼─────┼─────┼─┤ │ 6│表1分配不足 │普通│中華成長三資產管│80,733,292│ │ │ │ │80,733,292│21.2035%│17,118,360│63,614,932│ │ │ │ │ │理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7│表1分配不足 │普通│中華成長三資產管│26,897,634│ │ │ │ │26,897,634│21.2035%│ 5,703,265│21,194,369│ │ │ │ │ │理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8│表1分配不足 │普通│中華成長三資產管│26,911,098│ │ │ │ │26,911,098│21.2035%│ 5,706,120│21,204,978│ │ │ │ │ │理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9│表1分配不足 │普通│中華成長三資產管│26,911,097│ │ │ │ │26,911,097│21.2035%│ 5,706,120│21,204,977│ │ │ │ │ │理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10│表1分配不足 │普通│甲○○ │47,750,959│ │ │ │ │47,750,959│21.2035%│10,124,920│37,626,039│ │ ├─┼───────┼──┼────────┼─────┼─────┼──┼────┼─────┼─────┼────┼─────┼─────┼─┤ │11│表1分配不足 │普通│甲○○ │ 1,224,384│ │ │ │ │ 1,224,384│21.2035%│ 259,613│ 964,771│ │ ├─┼───────┼──┼────────┼─────┼─────┼──┼────┼─────┼─────┼────┼─────┼─────┼─┤ │12│表1分配不足 │普通│甲○○ │23,110,301│ │ │ │ │23,110,301│21.2035%│ 4,900,215│18,210,086│ │ ├─┼───────┼──┼────────┼─────┼─────┼──┼────┼─────┼─────┼────┼─────┼─────┼─┤ │13│表1分配不足 │普通│甲○○ │14,747,836│ │ │ │ │14,747,836│21.2035%│ 3,127,071│11,620,765│ │ ├─┼───────┼──┼────────┼─────┼─────┼──┼────┼─────┼─────┼────┼─────┼─────┼─┤ │14│表1分配不足 │普通│甲○○ │39,490,630│ │ │ │ │39,490,630│21.2035%│ 8,373,435│31,117,195│ │ ├─┼───────┼──┼────────┼─────┼─────┼──┼────┼─────┼─────┼────┼─────┼─────┼─┤ │ │ │ │ │ │ │ │ │ │ │ 小計│66,160,000│ 元│ │ ├─┼───────┼──┼────────┼─────┼─────┼──┼────┼─────┼─────┼────┼─────┼─────┼─┤ │ │ │ │ │ │ │ │ │ │ │ 總計│83,660,000│ 元│ │ └─┴───────┴──┴────────┴─────┴─────┴──┴────┴─────┴─────┴────┴─────┴─────┴─┘ 分配結果彙總表 (執行費部分) 中華民國096年03月08日 ┌──────────┬──────┬──────┬──────┬──────┐ │債 權 人 姓 名 │債 權 原 本 │ 債權本利和 │分 配 金 額 │ 不 足 額 │ ├──────────┼──────┼──────┼──────┼──────┤ │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 861,137│ 861,137│ 861,137│ 0│ │份有限公司 │ │ │ │ │ ├──────────┼──────┼──────┼──────┼──────┤ │甲○○ │ 825,000│ 825,000│ 825,000│ 0│ └──────────┴──────┴──────┴──────┴──────┘ (代繳部分) 中華民國096年03月08日 ┌──────────┬──────┬──────┬──────┬──────┐ │債 權 人 姓 名 │債 權 原 本 │ 債權本利和 │分 配 金 額 │ 不 足 額 │ ├──────────┼──────┼──────┼──────┼──────┤ │臺中市稅捐處 │ 0│ 0│ 0│ 0│ └──────────┴──────┴──────┴──────┴──────┘ (一般債權部分) 中華民國096年03月08日 ┌──────────┬──────┬──────┬──────┬──────┐ │債 權 人 姓 名 │債 權 原 本 │ 債權本利和 │分 配 金 額 │ 不 足 額 │ ├──────────┼──────┼──────┼──────┼──────┤ │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 119,930,000│ 178,600,414│ 51,381,158│ 127,219,256│ │份有限公司 │ │ │ │ │ ├──────────┼──────┼──────┼──────┼──────┤ │臺中市稅捐處 │ 628,748│ 628,748│ 628,748│ 0│ ├──────────┼──────┼──────┼──────┼──────┤ │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 3,178,703│ 3,178,703│ 3,178,703│ 0│ ├──────────┼──────┼──────┼──────┼──────┤ │甲○○ │ 102,500,000│ 126,324,110│ 26,785,254│ 99,538,856│ └──────────┴──────┴──────┴──────┴──────┘ 債權人分配金額彙總表 中華民國096年03月08日 ┌──────────┬──────┬──────┐ │債 權 人 姓 名 │分 配 金 額 │ 不 足 額 │ ├──────────┼──────┼──────┤ │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 3,178,703│ 0│ ├──────────┼──────┼──────┤ │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 52,242,295│ 127,219,256│ │份有限公司 │ │ │ ├──────────┼──────┼──────┤ │甲○○ │ 27,610,254│ 99,538,856│ ├──────────┼──────┼──────┤ │臺中市稅捐處 │ 628,748│ 0│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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