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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169號

返還出資額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林陳松鄭金龍王重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易字第169號

上訴人
蘇格蘭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馬志平律師
被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柳正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出資額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2項中關於金額「新台幣參拾萬元」記載,應更正為「新台幣貳拾萬元」;理由第7項末列「支付30萬元」、第9項第9列「法律係」、第10項第4列「300,000元」之記載,依序更正為「支付20萬元」、「法律關係」、「200,0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鄭金龍

法 官 王重吉

書記官 林玉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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