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169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易字第169號
- 上訴人
- 蘇格蘭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馬志平律師
- 被上訴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柳正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出資額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2項中關於金額「新台幣參拾萬元」記載,應更正為「新台幣貳拾萬元」;理由第7項末列「支付30萬元」、第9項第9列「法律係」、第10項第4列「300,000元」之記載,依序更正為「支付20萬元」、「法律關係」、「200,0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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