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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219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陳照德曾謀貴李平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易字第219號

上訴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劉喜律師
複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三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號16樓之2
號16樓之2

上列當事人間因清償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10月01日上午09時40分在本院第3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

                法 官 曾謀貴

                法 官 李平勳

                書記官 江丞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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