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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299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陳照德朱樑曾謀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易字第299號

上訴人
超越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楊祺雄律師
訴訟代理人
蘇燕貞律師
被上訴人
龍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開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 97年11月11日上午9時35分在本院第33法

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

                   法 官 朱 樑

                   法 官 曾謀貴

                   書記官 王麗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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