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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更㈠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股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5 日
  • 法官
    陳照德李平勳朱樑
  • 法定代理人
    甲○○、乙○○

  • 上訴人
    三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巨銅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更㈠字第15號上 訴 人  三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傅文民律師 被上訴人   巨銅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蘇顯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9月 26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95年度訴字第582號)提起 上訴,並為訴之追加,本院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於97年9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事實未臻明確,仍有應再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及準備程序,並定於97年10月2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33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 法 官 李平勳 法 官 朱 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妙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6  日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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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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