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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更㈠字第15號

返還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陳照德李平勳朱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更㈠字第15號

上訴人
三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傅文民律師
被上訴人
巨銅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顯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9月26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95年度訴字第582號)提起上訴,並為訴之追加,本院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於97年9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事實未臻明確,仍有應再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及準備程序,並定於97年10月2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33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

                   法 官 李平勳

                   法 官 朱 樑

                   書記官 陳妙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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