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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再易字第1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袁再興陳賢慧吳惠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再易字第18號

再審原告
光盈消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再審被告
聯岑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

幣(下同)1,457,815元,應徵裁判費23,18l元,未據繳納,茲

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l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

第502條第l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

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袁再興

                   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吳惠郁

                   書記官 江玉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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