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建上更㈠字第35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上更㈠字第35號
- 上訴人
- 大瑋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送達代收人
- 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冠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前段規定第三審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惟未據上訴人委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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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上更㈠字第35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冠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前段規定第三審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惟未據上訴人委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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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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