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建上字第3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上字第3號
- 上訴人
- 清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提起第三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
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
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
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
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
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
依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2項委任,法院
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
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本件上訴人於民國(下同)97年11月24日對本院97年度建上
字第3號判決,提起上訴,未依上開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
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亦未繳納上訴費用新台幣
32,536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補正,上訴人如
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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