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抗字第154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抗字第154號
- 抗告人
- 甲○○
- 相對人
- 金石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排除侵害聲請更正錯誤事件,對於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國97年2月27日所為96年度訴字第66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原法院以該院 96年度訴字第669號判決主文係依抗告人於96年 8月21日言詞辯論時更正聲明而為判決,有言詞辯論筆錄可稽,並無顯然錯誤之情形,而駁回抗告人更正之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並無違誤。
二、抗告意旨以該判決主文只拆除牌樓、圍牆,設置於上面之電表箱、信箱、電源開關是否拆除,並不明確,應予更正云云。經查,原判決係依抗告人於 96年8月21日言詞辯論時更正聲明而為判決,並無顯然錯誤之情形,抗告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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