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重上字第132號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上字第132號
- 上 訴 人
- 金永豐股份有限公司
- 兼 法 定
- 代 理 人 甲○○
- 共 同
- 訴訟代理人
- 張英一律師
- 複 代理 人
- 林志銘律師
- 被 上訴 人
-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複 代理 人
- 劉榮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一千五百十八萬九千七百六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二十一萬八千五百零八元,除已繳第二審裁判費十四萬五千六百七十二元外,其餘第二審裁判費七萬二千八百三十六元未據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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