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重上字第73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上字第73號
- 上訴人
- 翔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樓之3(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裁定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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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上字第73號
樓之3(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裁定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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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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