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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重再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專利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24 日
  • 法官
    林陳松王重吉古金男
  • 法定代理人
    乙○○、甲○○

  • 上訴人
    彰化振榮油機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裕祥精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再字第3號再審原告  彰化振榮油機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乙○○ 再審被告  裕祥精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07月02日所為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標題」記載為「裁定」,應更正為「判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關於「標題」誤載為「裁定」,係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為「判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4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王重吉 法 官 古金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詹錫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4  日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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