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重再字第3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專利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22 日
- 法官林陳松、王重吉、古金男
- 法定代理人甲○○
- 當事人彰化振榮油機股份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裕祥精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再字第3 號上 訴 人 即再審原告 彰化振榮油機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裕祥精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專利權)再審事件,不服本院97年07月02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裁判費46,05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10日以內,如數補繳。逾限即予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2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王重吉 法 官 古金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詹錫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3 日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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