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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重再字第3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專利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22 日
  • 法官
    林陳松王重吉古金男
  • 法定代理人
    甲○○

  • 當事人
    彰化振榮油機股份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裕祥精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再字第3 號上 訴 人 即再審原告 彰化振榮油機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裕祥精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專利權)再審事件,不服本院97年07月02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裁判費46,05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10日以內,如數補繳。逾限即予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2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王重吉 法 官 古金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詹錫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3  日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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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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