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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字第23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邱森樟翁芳靜謝說容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字第238號

上訴人
羽政企業有限公司
上訴人
岱宏企業有限公司
上訴人
前列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丙○○
法定代理人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鐘登科律師
訴訟代理人
前列二人共同
複代理人
廖奕婷律師
複代理人
前列二人共同
複代理人
丁○○
被上訴人
興昌溢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惠伶律師
訴訟代理人
前列二人共同
複代理人
王秋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6月22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第32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森樟

                  法 官 翁芳靜

                  法 官 謝說容

                  書記官 胡美娟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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