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字第307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字第307號
- 上訴人
- 大境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上訴人
- 乙○○
- 上訴人
- 前列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上訴人大境空間設計有限公司、及乙○○訴訟標的價額各為新臺幣(下同)1,240,195元、3,356,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各為20,062元、51,396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三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末查上訴人等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97年度聲字第93號),業經本院駁回在案,併此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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