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字第3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字第307號 上 訴 人 大境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 訴 人 乙○○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上訴人大境空間設計有限公司、及乙○○訴訟標的價額各為新臺幣(下同)1,240,195元、3,356,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各為20,062元、51,396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三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末查上訴人等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97年度聲字第93號),業經本院駁回在案,併此敍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火 川 法 官 胡 景 彬 法 官 陳 繼 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陳 三 軫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