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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字第307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吳火川胡景彬陳繼先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字第307號

上訴人
大境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訴人
乙○○
上訴人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上訴人大境空間設計有限公司、及乙○○訴訟標的價額各為新臺幣(下同)1,240,195元、3,356,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各為20,062元、51,396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三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末查上訴人等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97年度聲字第93號),業經本院駁回在案,併此敍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火 川

               法 官 胡 景 彬

               法 官 陳 繼 先

               書記官 陳 三 軫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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