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字第307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字第307號
- 上訴人
- 大境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上訴人
- 乙○○
- 上訴人
- 前列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上訴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7月22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96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三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97年11月5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有裁判費查詢單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另上訴人聲請訴訟救助案件(97年度聲字第93號),亦經本院駁回在案,併此敍明。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本文,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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