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字第3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字第307號 上 訴 人 大境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 訴 人 乙○○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上訴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7月2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96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三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97年11月5日收受該 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有裁判費查詢單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另上訴人聲請訴訟救助案件(97年度聲字第93號),亦經本院駁回在案,併此敍明。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本文,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火 川 法 官 胡 景 彬 法 官 陳 繼 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陳 三 軫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7 日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