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2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字第307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吳火川胡景彬陳繼先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字第307號

上訴人
大境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訴人
乙○○
上訴人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7月22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96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三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97年11月5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有裁判費查詢單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另上訴人聲請訴訟救助案件(97年度聲字第93號),亦經本院駁回在案,併此敍明。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本文,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火 川

法 官 胡 景 彬

法 官 陳 繼 先

書記官 陳 三 軫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7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