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字第347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字第347號
- 上訴人
- 億鎮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瑞斌
- 訴訟代理人
- 凃榆政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莊惠萍律師
- 被上訴人
- 臺灣萬祥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湯立旭
- 訴訟代理人
- 張績寶律師
- 複代理人
- 常照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前於民國一○○年三月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曾以本院另案即9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32號民事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即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因而裁定於該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因上開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718號民事裁定附卷可稽,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