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0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字第34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陳蘇宗林欽章吳美蒼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字第347號

上訴人
億鎮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斌
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律師
訴訟代理人
莊惠萍律師
被上訴人
臺灣萬祥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立旭
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律師
複代理人
常照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前於民國一○○年三月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曾以本院另案即9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32號民事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即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因而裁定於該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因上開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718號民事裁定附卷可稽,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林欽章

法 官 吳美蒼

書記官 高麗玲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