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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字第93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陳照德朱樑曾謀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字第93號

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美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5月27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7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97年6月30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

法 官 朱 樑

法 官 曾謀貴

書記官 王麗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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