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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2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8 日
  • 法官
    陳照德曾謀貴李平勳

  • 當事人
    丙○○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易字第219號 上 訴 人 丙○○ 號16樓之2 訴訟代理人 劉喜律師 複 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號16樓之2 被 上訴人 三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清償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10月01日上午09時40分在本院第3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 法 官 曾謀貴 法 官 李平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丞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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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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