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2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18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易字第219號 上 訴 人 丙○○ 號16樓之2 訴訟代理人 劉喜律師 複 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號16樓之2 被 上訴人 三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清償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10月01日上午09時40分在本院第3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 法 官 曾謀貴 法 官 李平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丞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