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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224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袁再興陳賢慧吳惠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易字第224號

上訴人
台林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日月潭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日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新臺幣(下同)1,093,8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835元,除已繳第二審14,767元外,其餘3,068元,未據繳納,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裁定駁回,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袁再興

                   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吳惠郁

                   書記官 江玉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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