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224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易字第224號
- 上訴人
- 台林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日月潭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陳日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新臺幣(下同)1,093,8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835元,除已繳第二審14,767元外,其餘3,068元,未據繳納,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裁定駁回,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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