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更㈠字第15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更㈠字第15號
- 上訴人
- 三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傅文民律師
- 被上訴人
- 巨銅科技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蘇顯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9月26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95年度訴字第582號)提起上訴,並為訴之追加,本院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於97年9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事實未臻明確,仍有應再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及準備程序,並定於97年10月2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33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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