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更㈠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15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更㈠字第15號上 訴 人 三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傅文民律師 被上訴人 巨銅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蘇顯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9月 26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95年度訴字第582號)提起 上訴,並為訴之追加,本院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於97年9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事實未臻明確,仍有應再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及準備程序,並定於97年10月2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33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 法 官 李平勳 法 官 朱 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妙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6 日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