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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再抗國字第1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林陳松鄭金龍王重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再抗國字第1號

再審聲請人 甲○○

再審相對人 苗栗縣造橋鄉戶政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95年7月25日本院95年度再抗國字第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再審聲請人就本院95年度再抗國字第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前經本院於97年7月4日準備程序時詢明在卷。按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所為「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前經本院於97年7月15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繳納,再審聲請人逾期迄未遵行,此有送達回證及本院裁判費查詢表各一件在卷可查,揆諸前開說明,應認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鄭金龍

法 官 王重吉

書記官 林玉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再抗國字第1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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