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再易字第15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再易字第15號
- 再審原告
- 張嘉凌即達發貨運行
- 再審被告
- 國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96年度上易字第267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12,860元,應徵裁判費8,43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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