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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再易字第1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邱森樟蔡秉宸翁芳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再易字第15號

再審原告
張嘉凌即達發貨運行
再審被告
國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96年度上易字第267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12,860元,應徵裁判費8,43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森樟

                   法 官 蔡秉宸

                   法 官 翁芳靜

                   書記官 許美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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