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再易字第18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再易字第18號
- 再審原告
- 光盈消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再審被告
- 聯岑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
幣(下同)1,457,815元,應徵裁判費23,18l元,未據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l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
第502條第l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
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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