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建上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6 月 01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97年度建上字第15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臺中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坤勇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上訴人 世合工程技術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楊明勳律師 複 代理人 陳美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10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於99年5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命世合工程技術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給付臺中縣政府超過新台幣參佰參拾萬捌仟零壹拾肆元之本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除確定部分外)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臺中縣政府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世合工程技術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其餘上訴駁回。 臺中縣政府之上訴駁回。 第一審關於命負擔訴訟費用部分(除確定部分外),及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世合工程技術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上訴部分,由上訴人世合工程技術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負擔十分之八,餘由上訴人臺中縣政府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臺中縣政府上訴部分,由臺中縣政府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上訴人即被上訴人臺中縣政府方面(下稱臺中縣政府): 臺中縣政府於原審起訴主張: 臺中縣政府與被上訴人即上訴人世合工程技術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世合公司)於民國(下同)92年4月18日簽訂台 中縣政府「九二一地震教育園區○○道路、停車場、橋樑等工程」委託技術服務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契約書(以下稱系爭契約),而鐵山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稱鐵山公司)則負責施作上述工程,在施工期間,於93年10月4日因發生橋樑 北岸預鑄節塊倒塌工安事故,經台灣省結構技師工會之結構技師林明勝、黃嘉瑞鑑定書之第13頁之十四、鑑定結論與建議之(三)認:「、、、設計圖說未予明確指定,結構計算亦未說明假設之施工方式?誠有檢討之必要。」繼續施工後又發生聯外橋樑南岸橋墩之北墩臂西側面、東側面頂部均已出現垂直裂縫(參鑑定報告書上冊附件五之A-55),臺中縣政府乃召集設計監造單位(即世合公司)、施工單位(即鐵山公司)召開多次協調會議,試圖解決上述問題,卻在施工期間發現,南岸橋墩之北墩臂頂部裂縫似有擴大跡象(參鑑定報告書上冊附件五之A一59),因事涉公共安全,且世合 公司與案外人即鐵山公司又互相推諉、卸責。臺中縣政府無奈乃委請台灣省結構工程技師林明勝、李仲彬貳人鑑定上述標的物裂損原因及對結構安全之影響研判,鑑定結論為:(二)如按設計監造單位所指稱之正確施工方式【場撐並且一次吊裝完成】,依鑑定單位之結構分析顯示,完工使用階段標的物北墩臂承受之剪力將降低,但軸壓力甚大,因墩臂支承面混凝土承壓面積不足,仍有承壓破壞之虞,而鋼鉸支承因上承鈑僅焊接於錨定鋼筋、下承鈑錨定螺栓未加強圍束等,如承受較大之剪力,仍有移位或裂損之可能。(三)聯外橋樑造型優美但結構行為特殊,設計監造單位誠有美學、創意,但對於設計細節交代不清或考量欠缺周詳,如預鑄節塊承受拉應力、未設計剪力榫、Y型橋墩墩臂過細且過於平緩 、鋼鉸支承之錨定設計不佳等,才是沒造成聯外橋樑施工過程處處隱藏危機之所在。(四)預力混凝土橋樑由於有預應力、潛變、乾縮、鬆弛等特性,行為複雜,其施工過程與完工使用後之應力變化、撓曲變形等,皆與施工步驟及支撐方法有密切之關係【因結構系統持續改變】。而設計圖說簡略,未明確交代施工方式,結構計算書亦未說明假設之施工方式?實有檢討之必要。(五)施工單位所提之施工計畫係採【多階段吊裝組立工法】+【場撐工法】,已改變橋樑原設計假設之施工條件,惟所提計算書卻僅分析整體結構一次吊裝完成之受力行為,未分階段檢核施工過程之節塊應力、撓度變化及支承受力,如何確保完工使用之橋樑結構安全?而設計監造單位竟未詳閱並予提醒糾正,率予審核通過,似嫌專業能力不足。(六)長期以來,國內施工單位之結構分析判斷能力本較設計單位薄弱,本案施工單位及其委託之專業技師未詳加分析掌握聯外橋樑施工過程之結構行為,固難辭其咎。而設計監造單位疏忽聯外橋樑結構系統之特殊性及對施工方式之敏感性,未善盡督導之責,及時提醒糾正施工單位,待事後再予補強、變更設計等已令人缺乏信心,無濟於事,誠屬遺憾。、、、」(參鑑定書上冊第15、16頁)可見聯外橋樑結構上之瑕疵,乃至不堪使用係屬世合公司設計不良及世合公司未盡監造之責所致。而此150米長之聯外橋樑 之結構已經判定有嚴重瑕疵,為避免發生公共危險,必須全部拆除重作。而150米長之聯外橋樑於施工單位即鐵山公司 在施作期間,因世合公司之設計不良及報告未盡監造之責,任其施作完成。以致必須依承攬契約給付承攬人即鐵山此部份之營造費用,而此部份之建造費用共計新台幣(下同)3842萬3259元,其中1654萬0070元之部份工程款(實際給付予鐵山公司之估驗已請款為17,946,565元,惟因橋樑柱子有部份留存,扣除有用之工程款部份1,406,495元,故已給付之 工程損失為1654萬0070元)在發生工安事故前(93年10月4 日發生橋墩節塊掉落之工安事故),因已完成施作,並經監造單位即世合公司准予驗收,鐵山公司已依程序辦理估驗請款完成(原審卷第1卷第46頁)。另2188萬3189元工程款部 份,鐵山公司則以台灣省結構技師公會鑑定結果係台中縣政府之履行輔助人即世合公司之設計有重大疏失為由起訴向台中縣政府求償(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受理之案號為96年度建字第16號,現由本院98年度建上字第74號案件審理中)。而3842萬3259元即為1654萬0070元(已生之損失)與2188萬3189元(鐵山因世合公司設計有瑕疵致所施作之系爭工程 無法使用之施工損失,鐵山向臺中縣政府另行求償之金額,而此部份之損失亦係可歸責於世合公司)之總和,臺中縣政 府之所以會有如此鉅額之損失,完全是世合公司設計、監造有重大之疏失所致,給付之內容於臺中縣政府不僅無益且有害。完全無法符合債之本旨,臺中縣政府自得依二造之設計監造契約第9條第4項,「如因乙方之規劃設計不當或監造不實,致危害公共安全或甲方(臺中縣政府)蒙受損失,乙方應負賠償之責之約定及不完全給付之法理(訴之合併)向世合公司請求3842萬3259元之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貳、世合公司方面: 一、世合公司於原審則辯以: (一)緣臺中縣政府以林明勝與黃嘉瑞兩人所作成之台灣省結構工程技師公會,民國93年ll月10日,「九二一地震教育園區○○道路、停車場、橋樑等工程」-橋樑倒塌原因鑑定 案(文號:台省結技鑑字第1021號,以下簡稱1021號鑑定 報告)之鑑定報告書及林明勝與李仲彬兩人所作成之台灣 省結構工程技師公會,民國95年l月23日,「九二一地震 教育園區○○道路、停車場、橋樑等工程」-橋樑裂縫原 因鑑定案(文號:台省結技鑑字第1229號,以下簡稱1229 號鑑定報告)之鑑定報告書。認為世合公司設計與監造不 當,違反與臺中縣政府於92年4月18日簽訂之台中縣政府 「九二一地震教育園區○○道路、停車場、橋樑等工程」技術服務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契約書。惟系爭1021號在鑑定報告與1229號在監定報告二份報告書,基於以下理由,並不足採。 (二)蓋臺中縣政府以本案同一事實及理由,將世合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認為違反技師法,移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懲戒,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將本件移請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表示意見。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表示「本案橋樑工程結構設計係由台中縣政府委託中興大學結構外審通過,專家審查通過之設計案,應無設計不當之情形。至於施工中承造人要求變更施工工法,經監造單位要求經專業技師簽證辦理,承造人亦依監造單位指示另行委請結構技師設計分析,並確認變更施工工法應屬可行,縱然橋樑施工中發生倒塌事故需要追究責任亦應朝他方追究,此方面亦應與胡技師無涉。且本案工程施工中監造單位對施工缺失,曾數次函請承造人立即改善,但均未獲善意回應,拖延約10個月之後直至橋樑結構體發生嚴重裂縫後,台中縣政府才於94.11.30再委託台灣省結構技師公會辨理「橋樑裂縫原因鑑定」,其實該橋樑早已於94.9.30拆除完畢,因 此台灣省結構技師公會在無現狀情形下完成裂縫原因鑑定,其根據為何?仍有置疑之處。」顯見臺中縣政府採用不當鑑定報告,片面追究世合公司責任,實屬不該。 (三)台中縣政府委託台灣省結構技師公會辦理之系爭鑑定報告書,鑑定技師林明勝一人即身兼兩份報告之鑑定人,實則林明勝技師所主持之林明勝結構大地技師事務所,與世合公司所營之業務相同,與世合公司具商業競爭關係。自難期待其公正客觀作成鑑定報告。尤其鑑定人欠缺本案工程相關專業及設計實際經驗,其內容多數主觀臆測之詞,明顯偏頗,茲相關說明如下: 1.「九二一地震教育園區○○道路、停車場、橋樑等工程」設計監造案係世合公司於92年4月3日,經由臺中縣政府評選而得標,其中有關橋樑部份原規劃為鋼橋,世合公司原規劃團隊係委由藍永佰技師負責設計,藍永佰技師因受限於人力不足,故邀林明勝技師為其合作夥伴,並於評選會議當天現場由藍永佰介紹林明勝與世合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識。詎料,設計期間因為配合地震園區整體造型與景觀,使用單位較喜歡預鑄節塊之造型,橋樑部分設計世合公司遂改與日商SDG公司合作,因不採用原規劃之鋼橋 系統,世合公司遂未委由藍永佰技師負責。而日後之橋樑倒塌鑑定案及橋樑裂縫原因鑑定案,林明勝技師即主動向結構技師公會申請要求做此鑑定案,其心可議。 2.尤其本案涉及變更施工法部分,本案承包商鐵山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鐵山公司)皆委由藍永佰技師參與規劃,部分支撐系統並由藍永佰技師簽證,世合公司審查鐵山公司所提出之變更施工法時,事前皆經由藍永佰技師說明,鋼製鉸支承系統變更並由其簽證認同,世合公司法定代理人與藍永佰技師皆為專業技師。若1021號鑑定報告與1229號鑑定報告指謫世合公司有專業疏失,豈藍永佰枝師亦有疏失? 3.末查,1021號鑑定報告「鑑定結論與建議」(一)與(二)中明顯指支撐架支撐不足,為「標的物倒塌之直接原因與間接原因」為施作廠商之責任,卻於「鑑定結論與建議」(三)與(四)中,指世合公司「設計圖說未予明確指定,結構計算亦未說明假設之施工方式?誠有檢討之必要。」;「而監造單位竟予審查通過,似嫌草率或專業能力不足。」。究竟世合公司與承包商鐵山公司兩者責任如何?孰輕孰重?鑑定結論內容責任不清,臺中縣政府卻據此鑑定報告,將所有責任歸責於世合公司,如何讓人信服。(四)鑑定係鑑定人依其特別知識觀察事實,加以判斷而陳述之鑑定意見。然就鑑定人之鑑定意見可採與否,仍應踐行調查證據之程序,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540號判例要旨已 揭示。職故,1021號鑑定報告與1229號鑑定報告基於以上理由,欠缺客觀性與專業性,又未觀察事實,實不宜遽採為證據,進而認定世合公司設計與監造不當,而違反契約,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五)按臺中縣政府主張世合公司設計與監造系爭工程錯誤乙節,實屬誤會。 1.關於系爭工程橋樑設計之結構審查,業經臺中縣政府委託國立中興大學土木工程學系結構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殆無疑義,合先敘明。 2.關於『設計圖說並未予明確指定,結構計算亦未說明假設之施工方式?誠有檢討之必要。』乙節。惟查:世合公司原設計圖已標示橋樑上部結構,為預鑄節塊吊裝方式,相關工作細項及施工單價,亦於臺中縣政府與承造商鐵山公司間契約中詳列,並無未說明施工方式之情事。另施工步驟及支撐方式(如「一次吊裝工法」或「分階段吊裝工法」,詳參附件一),此及按一般工程慣例,其內容並不涉及完工後之使用性及工程數量之增減,但會影響施工成本及工期,屬承造商應自行負責事項,非屬設計單位之權責,故世合公司原設計圖說按一般工程慣例,不須指明施工步驟及支撐方式。 3.世合公司同意鐵山公司之施工計畫書,與橋樑倒塌原因無關。本案橋樑倒塌之原因,與鐵山公司所提出之施工計畫書中所採取之施工方法無關。本案橋樑倒塌之主因,實係鐵山公司施工進度落後,並未按自行提出之施工計畫書進度施作,世合公司遂於93年9月17日函催鐵山公司趕工, 以免進度落後(原審卷第1卷第352頁)。查系爭工程至93年10月4日因橋墩節塊掉落,發生工安事故為止,節塊進 度約落後二個月(原審卷第1卷第352頁)。鐵山公司節塊工程進度落後,使得臨時支撐架須承受較為長久之載重,加以北岸工區停頓數十日未做,造成支撐架結構穩定安全變數。若節塊工程進度未落後,當不至發生於施中橋樑倒塌事故。此觀台灣省結構工程技師公會93年11月10日系爭工程橋樑倒塌原因鑑定報告(台省結技鑑字第1021號)鑑定結論與建議(二)『設若第l1~22節塊儘早與邊塊橋樑 完成預力結合,則可形成額外之安全保護(簡支懸伸樑結構),則即使支撐架承載能力降低,標的物亦僅大量撓曲變形但不致於告倒塌,人命傷亡當可避免。』可知(詳參附件二)。 4.關於『系爭工程橋樑倒塌原因鑑定報告之鑑定結論,亦指明設計監造單位之設計有重大疏失,故該工安事故之發生,顯不可歸責於鐵山公司甚明。』乙節。惟查:本橋樑工程屬「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第二條規定之丁類場所(原審卷第1卷第445頁),依規定應於作業前三十日向當地勞動檢查機構申請審查,其審查主要內容為施工計畫書及施工安全評估報告書(第五章第17條)。世合公司本於職責,於93年3月3日即函請鐵山公司儘速依規定於作業三十日前向主管機關辦理審查(原審卷第1卷第450頁)。惟鐵山公司於工安事故發生前,尚未依法向當地勞動檢查機構申請審查,卻遲至同年10月22日(工安事故發生後)始提出申請(原審卷第1卷第451頁)。鐵山公司為施工單位,未按規定行事,發生工安事故,卻推卸責任予設計監造單位,豈有此理。 (六)關於系爭工程結構設計之審查,國立中興大學土木工程學系結構審查委員會係由六位學識豐富教授所組成,其報告遠較由兩位結構工程枝師所出具之橋樑倒塌原因鑑定報告專業、客觀及公正。顯見系爭工程結構設計並無錯誤。系爭工程設計除獲國立中興大學審查通過外,亦分別於93年6月30日獲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查核甲等(原審卷第1卷第452頁)及94年5月24日亦再獲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肯定(原審卷第1卷第456頁)。足見系爭工程設計亦受中央主管機關之肯定。 (七)關於臺中縣政府援引台灣省結構工程技師公會「九二一地震教育園區○○道路、停車場、橋樑等工程」橋墩裂縫原因鑑定報告,指摘世合公司設計及監造不當乙節,世合公司茲分別說明如下: 1.臺中縣政府稱『如按設計監造單位所指稱之正確施工方式(場撐並且一次吊裝完成),依鑑定單位之結構分析顯示,完工使用階段標的物北墩臂承受之剪力將降低,但軸壓力甚大,因墩臂支承面混凝土承壓面積不足,仍有承壓破壞之虞,而鋼鉸支承因上承鈑僅焊接於錨定鋼筋、下承鈑錨定螺栓未加強圍束等,如承受較大之剪力,仍有移位或裂損之可能』。惟查,鑑定單位未檢核世合公司所提出之結構分析,且無法指出世合公司結構分析何處有誤,卻自行建構另一新模型進行結構分析,照道理,鑑定單位應審查世合公司提出之結構分析所假設的荷重、邊界條件、分析模式及各種相關依據,再決定世合公司之設計是否有錯誤,然本次鑑定單位並未作此審查,即依其自行分析所建立之模型來否定世合公司之設計,鑑定方法顯然錯誤,其鑑定報告專業性實屬堪虞。又世合公司之設計是經過第三可公證認可之單位國立中興大學,且為數位教授級審查通過認可,而鑑定單位僅憑兩位技師自己核算,鑑定人亦為一般之技師,其所分析之方式及假設之邊界條件並未受第三可公證認可之單位審查,其自行假設之結構分析,未經嚴謹之審查,即說原設計者有誤,會產生拉應力。實則依世合公司之結構分析顯示,完工使用階段標的物墩臂支承面並無混凝土承壓面積不足問題,現場亦未發生承壓破壞現象。又鋼鉸支承之錨定螺栓本身並未承受壓力,因此並無「錨定螺栓未加強圍束」之問題存在。再者,鋼鉸支承之上承板及下承板之錨定方式,依設計單位之查核結果均符合規範之規定,事實上亦未發生此種損壞現象。故鑑定結論所述『有承壓破壞之虞』、『如承受較大之剪力,仍有移位或裂損之可能』等語,毫無數據佐證與事實根據,均屬主觀臆測之詞。 2.臺中縣政府稱『聯外橋樑造型優美但結構行為特殊,設計監造單位誠有美學、創意,但對於設計細節交代不清或考量欠缺周詳,如預鑄節塊承受拉應力,未設計剪力榫、Y 型橋墩墩臂過細且過於平緩,鋼鉸支承之錨定設計不佳等,才是造成聯外橋樑施工過程處處隱藏危機之所在。』惟查,按世合公司之設計方式施工,依標的物橋樑線形所產生之力學行為及受力模式,以及預力鋼鍵之預壓力束制下,橋樑均為永遠承受軸壓力,橋樑預鑄節塊間並無產生拉應力之可能,縱使有受軸壓產生潛變,理論上軸壓力亦僅可能達零應力之情況,不致產生張應力。又依標的物橋樑線形所計得之垂直橋樑軸線之剪力不大,計算結果均在預鑄節塊界面摩擦剪力之容許範圍內,況且有預力鋼鍵之束制及無收縮水泥砂漿之黏著下,標的物縱使未設置剪力榫之情況下亦不致有產生剪力強度不足之問題。因此鑑定結論所述「如預鑄節塊承受拉力」、「Y形橋墩墩臂過細且 過於平緩」及「鋼鉸支承之錨定設計不佳等,才是造成聯外橋樑施工過程處處隱藏危機之癥結所在」等語,亦毫無數據佐證與事實根據,純屬主觀臆測之詞。 3.臺中縣政府稱『預力混凝土橋樑由於有預應力、潛變、乾縮、鬆弛等特性,行為複雜,其施工過程與完工使用後之應力變化、撓曲變形等,皆與施工步驟及支撐方法有密切之關係(因結構持續改變)。而設計圖說簡略,未明確交待施工方式,結構計算書亦未說明假設之施工方式?實有檢討之必要。』惟查,世合公司原設計圖已說明於包工方式,惟施工步驟及支撐方式,按一般工程慣例,屬承造商應自行負責事項,非屬設計單位之權責,已詳述如可。而鑑定結論所述『預力混凝土橋樑由於有預應力、潛變、乾縮、鬆弛等特性,行為複雜,其施工過程與完工使用後之應力變化、撓曲變形等,皆與施工步驟及支撐方法有密切關係(因結構持續改變)』等語,屬一般性教科書之觀念概述;世合公司原設計圖已將完工使用後之潛變、乾縮、鬆弛等特性考量進去,並已明確交代說明施工方式為預鑄節塊吊裝工法。 4.臺中縣政府稱『施工單位所提之施工計畫書係採「多階段吊裝組立工法」+「場撐工法」,變更橋樑原設計假設之施工條件,惟所提計算書卻僅分析整體結構一次吊裝完成之受力行為,未分階段檢核施工過程之節塊應力、撓度變化及支承受力,如何確保完工使用之橋樑結構安全?而設計監造單位竟未予詳閱並予提醒糾正,率予審核通過,似嫌專業能力不足。』。惟查,世合公司原設計圖說並未指明施工步驟及支撐方式。鐵山公司於93年6月所提出之系 爭工程預鑄節塊吊裝預力施工計畫書,雖經世合公司審核。然其審核之本旨,參照一般工程慣例,世合公司僅就其所提出之施工計畫書,是否經專業技師分析、規劃及簽證作審查,並不限制其施工步驟及支撐方式。本案鐵山公司基於成本與汛期因素之考量,提出「分階段吊裝工法」與「場撐工法」(相關工法說明,參附件一),在鐵山公司已委託結構技師藍永佰分析、規劃及簽證之情形下,世合公司遂同意其施工計畫書。然就施工過程中因施工步驟所發生之相關責任,仍應由承造單位鐵山公司負責,非屬設計單位應負之責任。 5.臺中縣政府稱『長期以來,國內施工單位之結構分析判斷能力,本較設計單位薄弱,本案施工單位及其委託之專業技師未詳加分析掌握聯外橋樑施工過程之結構行為,固難辭其咎。而設計監造單位疏忽聯外橋樑結構系統之特殊性及對施工方式之敏感性,未善盡督導之責,及時提醒糾正施工單位,待事後再予補強、變更設計等已令人缺乏信心,無濟於事,誠屬遺憾。等語』。惟查,臺中縣政府既認同鑑定單位所認定「本案施工單位及其委託之專業技師未詳加分析掌握聯外橋樑施工過程之結構行為,固難辭其咎」,臺中縣政府首應追究承造商鐵山公司之責任,卻捨此徑,向世合公司求償,令人費解。實則世合公司於本案設計監造過程,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專業之能事,並無鑑定單位所言「未善盡督導之責,及時提醒糾正施工單位,待事後再予補強」之情事。 (八)臺中縣政府主張因橋樑南側產生裂縫,須全部拆除重作,然僅須補強即可。 參、原審經審酌兩造所提出之攻擊防禦方法後,認世合公司應給付臺中縣政府4,135,017元及自96年8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駁回臺中縣政府其餘之請求 。兩造均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臺中縣政府上訴聲明為:①原判決關於駁回臺中縣政府在第一審12,405,053元及其法定利息部分之訴,暨命負擔該部分之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②上廢棄部分,世合公司應再給付臺中縣政府12,405,053元整暨自96年8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③上第一項第一審廢棄部分及第二審訴訟費用均由世合公司負擔。④第二、三項臺中縣政府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臺中縣政府答辯聲明為:①上訴駁回。②第一、二審之訴訟費用由世合公司負擔。世合公司上訴聲明為:①原判決關於世合公司敗訴部份廢棄。②上開廢棄部份,臺中縣政府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③上第一項第一審廢棄部份及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臺中縣政府負擔。④世合公司若受不利之判決,願預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世合公司答辯聲明為:①上訴駁回。②上訴費用由臺中縣政府負擔。(關於原判決駁回臺中縣政府逾16,540,070元本息部分之請求,臺中縣政府並未聲明不服,該部分應已敗訴確定。)肆、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一、兩造於92年4月18日簽訂台中縣政府「九二一地震教育園區 ○○道路、停車場、橋樑等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契約書,而鐵山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則負責施作上述工程,工程契約金額為新臺幣76,850,000元,92年ll月開工,預計於94年l月完 工。其施工過程如下: l.南岸Y型橋墩於93年3月17日開始基礎開挖,至民國93年7月7日完成墩臂最後部份之拆模工作。 2.南岸於93年6月16日開始吊裝第l節塊,北岸則於93年6月21 日開始吊裝第l節塊。 3.南岸至93年9月21日止,已完成至編號37(第26個)節塊之 吊裝及預力施拉。 4.北岸於93年8月9日吊裝第20、21節塊後,直至93年10月3日 始再吊裝第22節塊並完成第11~22節塊間之預力施拉。 5.93年10月4日上午進行北岸第23節塊之吊裝時發生工安事故 ,第l1~22節塊以北岸Y型橋墩之南墩臂鉸支承為軸旋轉傾覆,造成一死四傷之慘劇,旋遭勒令停工並檢討、鑑定倒塌原因。 6.93年10月臺中縣政府委託台灣省結構工程技師公會辦理「橋樑倒塌原因鑑定」,此時南岸北墩臂頂部即已出現局部剪裂縫。設計單位曾函文施工單位,要求加強南岸橋樑節塊之臨時支撐。 7.歷經數月之停工檢討、協調後,設計監造單位於94年6月提 報臺中縣政府辦理變更設計,對於未完成吊裝之橋樑段改採「場鑄橋樑就地支撐工法」以銜接南岸現有橋樑節塊,另對Y型橋墩墩臂裂縫問題研提補強方案。 8.94年6月20日起,施工單位開始於場鑄橋樑段搭設就地支撐 架、模板組立及鋼筋、套管綁紮等工作。 9.94年8月施工單位於施工期間發現,南岸北墩臂頂部裂縫有 繼續擴大現象。經各單位會勘後決議:「請設計監造單位提結構安全檢查結果及裂縫改善方案」、「請施工單位於橋墩附近加強支撐設施」。 10.施工單位於94年9月8日函文臺中縣政府,指稱Y型橋墩柱體 結構經技師核算結果,有多項不符規範規定,請儘速核示處理。 ll.94年9月30日臺中縣政府召開橋墩裂縫檢討會議,結論為「 為考量施工安全及橋樑完成後之使用安全,請承商立即將橋樑上部結構先行拆下」。 12.施工單位於94年10月6日開始,陸續拆卸已完成吊裝之橋樑節 塊及場鑄橋樑段之支撐架、模板、鋼筋、套管等(尚未灌漿)至94年ll月28日止已大致完成所有拆卸工作。 13.臺中縣政府於94年12月2日委託台灣省結構工程技師公會鑑 定南岸橋樑北墩臂裂縫之原因。 二、兩造及鐵山公司於94年11月28日合意終止系爭契約。 三、臺中縣政府對於鐵山公司已施作完成,並經世合公司驗收,而向臺中縣政府請款完成之金額為17,946,565元。 四、台中縣政府嗣回復為原設計之鋼橋結構,並於95年3月10日 委託劦盛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設計,95年6月7日與友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訂約施作,於95年12月11日完工。 伍、本件之爭點:⑴系爭工程北岸預鑄節塊倒塌及南岸橋樑墩柱發生裂縫,世合公司是否有過失?臺中縣政府及鐵山公司是否亦有過失,如均有過失,三者之過失比例各為若干?⑵臺中縣政府得向世合公司請求之損害賠償金額若干? 一、系爭工程北岸預鑄節塊倒塌及南岸橋樑墩柱發生裂縫,世合公司是否有過失?臺中縣政府及鐵山公司是否亦有過失,如均有過失,三者之過失比例各為若干? (一)查「九二一地震教育園區○○道路、停車場、橋樑等工程」設計建造案係世合公司於92年4月3日經由臺中縣政府評選而得標,其中有關橋樑部份原規劃為鋼橋。為因使用單位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較喜歡預鑄節塊之造型,關於橋樑部份之設計,世合公司遂與日商SDG公司合作,預鑄節塊 之變更設計係由日本顧問SDG公司設計,再由國內鴻運工 程顧問公司檢核作結構分析,並經臺中縣政府同意施作節塊橋樑。而系爭橋樑採用預鑄節塊預力混凝土雙T型樑設 計雖屬別出心裁,惟預力混凝土橋樑有潛變、乾縮、鬆弛等行為,其施工中與完工使用後之應力變化、撓曲變形等,皆與施工步驟及支撐方法有密切之關係(因結構系統持續改變),設計圖說未予明確指定,結構計算亦未說明假設之施工方式?而施工單位即鐵山公司所提之施工計畫係採「分階段吊裝工法」+「場撐工法」,已改變橋樑原設計假設之施工條件,是以中興大學之原設計之工程圖樣內容並未完全實際施作完成,當無從判斷中興大學審查通過之原計計圖說,與本件北岸預鑄節塊倒塌及南岸橋樑墩柱發生裂縫是否有直接因果關係。而鐵山公司所提之施工計畫,計算書卻僅分析整體結構一次澆鑄完成之受力行為,未分階段檢核施工過程之節塊應力、支承受力及撓度變化,如何確保完工使用之橋樑結構安全? (二)鐵山公司依上開施工計畫施工結果,發生北岸預鑄節塊倒塌及南岸橋樑墩柱發生裂縫之情形.本院認定其原因如下: 1、北岸預鑄節塊倒塌部分: ⑴在載重方面,應係第11~23節塊左右自重總和不平衡(以鉸支承為支點,左4右8)造成旋轉傾覆力矩。在支撐方 面,則應與鋼管支撐架單元未予連續(間距為9Ocm,並未增設斜桿以形成穩定單元)有關,導致第21節塊下方之鋼管支撐架單元承載過大而局部結構不穩定,造成骨牌效應而崩潰倒塌,此乃為北岸預鑄節塊倒塌之直接原因。 ⑵北岸預鑄節塊倒塌標的之間接原因研判如下:施工單位未能配合採用之施工支撐工法而適當調整配置預力,使得臨時支撐架須承受較為長久之載重,加以北岸工區停頓數十日未做,造成支撐架結構穩定安全之變數。 ⑶其他設計瑕疵尚有預鑄節塊未設計剪力榫、Y型橋墩伸 展臂過於平緩、鋼製鉸支承之設計細節等,此皆對施工期間及完工後之橋樑受力行為有不良影響。 2、南岸橋樑北墩臂裂縫產生部分: ⑴聯外橋樑因南岸之現況施工方式,導致載重大量集中於標的物北墩臂鋼鉸支承,而剪力超過墩臂頂部之設計強度,故於鋼鉸支承周圍產生多條剪力裂縫,如持續惡化,將導致鋼鉸支承脫位進而影響橋樑結構安全。 ⑵如按設計監造單位即世合公司所指稱之正確施工方式(場撐並且一次吊裝完成),依鑑定單位之結構分析顯示,完工使用階段標的物北墩臂承受之剪力將降低,但軸壓力甚大,因墩臂支承面混凝土承壓面積不足,仍有承壓破壞之虞。而鋼鉸支承因上承鈑僅焊接於錨定鋼筋、下承鈑錨定螺栓未加強圍束等,如承受較大之剪力,仍有移位或裂損之可能。 ⑶預力混凝土橋樑由於有預應力、潛變、乾縮、鬆弛等特性,行為複雜,其施工過程與完工使用後之應力變化、撓曲變形等,皆與施工步驟及支撐方法有密切之關係(因結構系統持續改變)。而本件設計圖說簡略,未明確交代施工方式,結構計算書亦未說明假設之施工方式?3、綜上,鐵山公司依其所提出經世合公司審核通過之施工計畫施作系爭工程結果,發生北岸預鑄節塊倒塌及南岸橋樑墩柱發生裂縫之問題,應認負責設計之世合公司有過失。(三)次查證人即世合公司負責現場監工之王俊明到庭證稱:93年7月2日發生七二水災,水災的流水滿溢,支撐架的基礎被掏空,然後沉陷,鐵山公司又重新施作,至於編號20、21節塊吊裝之後停工54天,是因為鐵山公司委託的小包沒有進場施作,通常在施拉預力之後48小時內需要灌漿,這是規範;拆下來之後,才發覺環氧樹脂的粘接不佳等語(原審卷第1宗第95頁),堪認世合公司在監造過程,並未 確實監督鐵山公司之各施工細節,其監造亦有過失,應認世合公司就北岸預鑄節塊倒塌及南岸橋樑墩柱發生裂縫之問題應負部分責任。 (四)世合公司雖辯稱依「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第01330章 資料送審1.2.15『工作圖』章節:(3)送審之工作圖應經 工程司核可,並附計算書或其它充分之資料,以詳細解說其結構、機械或系統及其使用方式。在工作開始前,工作圖應已先經審查,且圖說上所示之工作項目應已經工程司核准進行。工程司之審查及核准並不表示承包商可免除履行契約條款之責任,所有過失之風險應由承包商承擔,業主及其委任工程司應無任何責任(原審卷第2卷第221頁),而所謂「工程司」依交通部頒布之「公路工程施工規範」1.2:定義(原審卷第2卷第202頁),為業主指派並以 書面通知承包商負責監督契約之履行與工程施工之單位,於本案即指世合公司人,職是,無論對承包商提出之施工計畫之審查,抑或發函糾正施工不當之情事,世合公司皆已盡執行業務應盡之注意及責任,臺中縣政府錯將承包商之疏失與責任歸究予上訴人云云,然查兩造系爭訂立契約第9條第1項約定「本契約規定之工作,乙方(世合公司)應以專業技術、謹勉態度履行,並參照有關法令規範、公認之學理及通行之慣例辦理,若涉及保障甲方(台中縣政府)之權益事項,乙方應隨時書面告知,盡善良忠告責任。至其所提送之設計、圖說、監造計畫等文件雖經認可或委辦工程完成驗收,乙方仍應負一切規劃、設計及監造之疏失與安全責任。」第9條第4款約定「如因乙方之規劃設計不當或監造不實,致危害公共安全或甲方蒙受損失,乙方應負賠償責任。」(原審卷第9頁),當世合公司與使 用單位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溝通討論決定配合整體園區之意象,橋樑採預鑄節塊預力混凝土橋樑設計時,世合公司當已衡量該公司團隊之設計能力,如世合公司無能力設計監造該等橋樑型式,依契約前述規定為保障甲方(台中縣政府)之權益,世合公司應依規定盡善良忠告責任及時告知台中縣政府,說明其公司於技術上恐力有未逮,但世合公司卻從未依契約規定善盡告知之義務,且台中縣政府亦從未要求世合公司不得違背使用單位所提之使用需求。故世合公司未衡量、斟酌本身之專業設計能力是否能夠承作設計橋樑採「預鑄節塊設計」,即貿然同意採預鑄節塊設計,自難令臺中縣政府承擔決策上之重大責任。且世合公司辦理本工程設計之簽證技師,本身不僅為土木技師,亦為結構技師,理應具有一定專業能力,對本預鑄節塊橋樑結構系統應具有一定程度之瞭解,應負相當責任,世合公司辯稱渠可以免責云云,自非有據。 (五)再查本件施工單位鐵山公司所提之施工計畫係採「分階段吊裝工法」+「場撐工法」,已改變橋樑原設計假設之施工條件,然計算書卻僅分析整體結構一次澆鑄完成之受力行為,未分階段檢核施工過程之節塊應力、支承受力及撓度變化,又依證人即現場監工之王俊明所證,鐵山公司之小包有未按期進場、環氧樹脂的粘接不佳之情形如上述,如此勢必影響系爭工程施工過程及完工後之安全性;又系爭工程南岸北側橋墩於93年10月27日已發現有裂縫,經監造之世合公司93年10月27日發文鐵山公司,要求加強南岸橋樑之臨時支撐,鐵山公司於94年8月10日發現裂縫有擴 大現象後始於94年8月15日開始加強臨時支撐,此均為兩 造所不爭執,倘鐵山公司能於發現裂縫後儘速依世合公司指示做臨時支撐,減經Y字形墩臂施工期間所受力量,則在施工閉合前,應可避免墩臂產生裂縫,是以鐵山公司就本件系爭工程在施工過程發生北岸預鑄節塊倒塌及南岸橋樑墩柱發生裂縫之情形.亦應認有過失責任,且因鐵山公司為實際施工者,其應負主要責任。 (六)復查系爭工程原投標服務建議書規劃為鋼構橋樑,92年4 月3日世合公司經由評選而得標後,臺中縣政府竟囑世合 公司施作節塊橋樑,嗣因系爭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生北岸預鑄節塊倒塌及南岸橋樑墩柱發生裂縫之情形,臺中縣政府始又另行發包回原來之鋼構橋樑,即順利完工,此為兩造不爭之事實。而節塊橋樑之施作方式與鋼構橋樑本即不同,臺中縣政府於規劃設計決標後,始變更設計型式,竟未慎選就節塊橋樑有經驗及能有之廠商,致於施工過程中釀成災害,自應負部分責任。臺中縣政府雖主張渠完全不知系爭橋樑之施作,早已改變原設計假設條件,因鐵山公司提報系爭橋樑之「預鑄節塊吊裝計畫書」、「結構計畫書」,世合公司既分別以93年5月4日(九三)世紀函第0504-1號函說明三「結構計畫書為節塊吊裝時之結構行為分析,經審核符合結構安全」、93年7月2日(九三)世技字第0702-2號函說明一「預鑄節塊吊裝工法施工計畫書、結構計畫書經審核符合設計要求;‧‧」函文告知臺中縣政府,既然施工單位提報之計畫書符合世合公司之「原設計要求」(按一般情形下,橋樑之原設計假設條件,只有原設計者才能清楚知悉確認),臺中縣政府在尊重世合公司之專業及原設計者之旨意下才准予備查世合公司所提送之資料;另鐵山公司提報之「預鑄節塊吊裝預力施工計畫書」,世合公司以93年7月30日(九三)世技字第0703-1號函 說明一「預鑄節塊吊裝預力施工計畫書經本公司審核,符合合約規範要求,請核備」。由世合公司函文予臺中縣政府之公文可知,世合公司自始至終均未盡善良告知之義務,告知臺中縣政府該系爭橋樑,因鐵山公司施作有困難,或為工期、或施工成本可量,施工單位已變更施工方式、預力配置、改變原設計假設之施工條件,而祇是單純告知臺中縣政府,鐵山公司所提送之前揭資料經審查皆符合「設計要求」、「符合合約規範要求」,故臺中縣政府係在未獲告知系爭橋樑早已改變施工條件等諸多情形下,才函覆准予備查,故不應對系爭工程公安事件負責云云,然查臺中縣政府之過失責任係在於系爭工程經世合公司得標後,竟未審酌世合公司之經驗及能力,率予改變為節塊橋樑,未經再次評選適合之廠商致釀本件災害如上述,是以臺中縣政府以世合公司未告知鐵山公司之施工計畫書詳情為由主張免責,自非可採。 (七)本件系爭工程經本院送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鑑定結果,亦認臺中縣政府於規劃設計決標後,變更設計型式,但未重新慎選有經驗及能力之廠商,致釀災害,應負部分責任;而鐵山公司要求變更施工工法,經監造單位確認變更施工工法可行,因此施工過程不當為造成北岸預鑄節塊倒塌及南岸橋樑墩柱發生裂縫之主要原因,鐵山公司應負主要責任;又施工單位即鐵山公司所提之施工計畫係採「分階段吊裝工法」+「場撐工法」,已改變橋樑原設計假設之施工條件,計算書僅分析整體結構一次澆鑄完成之受力行為,未分階段檢核施工過程之應力及撓度變化,世合公司竟未詳閱並予提醒糾正,率予審核通過,亦應負部分責任。 (八)本院經審酌兩造及鐵山公司之過失責任後,認鐵山公司就本件工安災害之損失應負百分之六十之責任,兩造則各負百分之二十之責任。 二、臺中縣政府得向世合公司請求之損害賠償金額若干? (一)依兩造所訂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契約書第九條第四款約定,「如因乙方(即世合公司)之規劃設計不當或監造不實,致危害公共安全或甲方(即臺中縣政府)蒙受損失,乙方應負賠償之責。」民法第216條第1項規定,「損害賠償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另依民法第263條 用第260條之規定,契約之終止,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 。又民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二)本件臺中縣政府上訴後請求世合公司賠償之損害金額16,540,070元(實際給付予鐵山營造公司之估驗款為17,946,565元,扣除有用之橋樑墩柱部分工程款1,406,495元,故 已給付之工程款為16,540,070元),為已付給鐵山公司之工程款,因臺中縣政府業已將系爭工程拆除,並於95年3 月10日委託劦盛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設計,95年6月7日與友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訂約施作,於95年12月11日完工,是以原鐵山公司所施作部分均已無任何用處,是此部分已給付之工程款16,540,070元即為臺中縣政府之損失,世合公司雖辯稱對南岸橋樑之裂縫可予修復補強,不須全部拆除重作云云,並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鑑定結果為依據,然查兩造及鐵山公司因系爭工程於94年11月28日三方合意終止契約,並決定終止合約後,橋樑需另案辦理改建,有會議紀錄在卷可稽(原審卷第1宗第60、61頁),並為 世合公司所不爭執(原審卷第1宗第109頁),而系爭工程北岸預鑄節塊倒塌及南岸橋樑墩柱發生裂縫之原因,經臺中縣政府送請台灣省結構技師公會鑑定後,既然依該公會之鑑定報告,而知悉系爭工程之橋樑施作在設計及施工計畫上有許多疑點,而系爭工程復係公共工程,涉及不特定用路人之公共安全,臺中縣政府既已對原施作之部分失去信心,自難期臺中縣政府僅以修復補強之方式為之,況兩造於94年11月28日會議紀錄上,既已同意橋樑需另案辦理改建,世合公司自應受該約定之拘束,世合公司於本案中再辯稱系爭橋墩可以修復補強,不須拆除重做云云,自非有據。 (三)本件臺中縣政府之損失為16,540,070元,依本件所認定世合公司應負擔百分之二十之過失責任,臺中縣政府應負百分之二十之過失責任,鐵山公司則負百分之六十之過失責任,是以臺中縣政府得請求世合公司賠償3,308,014元( 16,540,070元0.2=3,308,01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世合公司之翌日(即96年8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 陸、綜上所述,臺中縣政府本於兩造所訂之系爭契約,主張世合公司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而請求世合公司給付16,540,070元及法定利息,在3,308,014元,及自96年8月7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就超過3,308,014元本息部分准許臺中縣政府之請求,並為假執行之宣 告,尚有未當,世合公司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即有理由,原判決此部分應予廢棄,爰由本院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至其餘應准許部分,原判決准許 臺中縣政府之請求,核無違誤,世合公司此部分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另臺中縣政府上訴則無理由,應予駁回。柒、本件事證已明,兩造所為其他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審核後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據上論結,本件臺中縣政府之上訴無理由,世合公司之上訴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449條第1項、 第79條、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森樟 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蔡秉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兩造均得上訴。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收受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具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為訴訟代理人者,另應附具律師及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該條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書記官 洪麗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 日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