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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建上字第3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陳蘇宗李寶堂黃永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上字第3號

上訴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楊盤江 律師
被上訴人
清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廣欽
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 律師
複代理人
蘇若龍 律師

      張瓊文 律師

      白裕棋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丁廣欽為被上訴人清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被上訴人清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於96年5月16日已變更為丁廣欽,有經濟部96年5月16日經授商字第09601097750號函附件可稽,被上訴人具狀由丁廣欽承受訴訟,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76 條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李寶堂

法 官 黃永祥

書記官 陳信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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