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建上字第3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上字第3號
- 上訴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楊盤江 律師
- 被上訴人
- 清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廣欽
- 訴訟代理人
- 常照倫 律師
- 複代理人
- 蘇若龍 律師
張瓊文 律師
白裕棋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丁廣欽為被上訴人清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被上訴人清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於96年5月16日已變更為丁廣欽,有經濟部96年5月16日經授商字第09601097750號函附件可稽,被上訴人具狀由丁廣欽承受訴訟,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76 條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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