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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建上易字第25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陳照德曾謀貴李平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上易字第25號

上訴人
通裕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詮程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07月11日台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建字第28號所為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 227,075元(新台幣,下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

                 法 官 曾謀貴

                 法 官 李平勳

                 書記官 江丞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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