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建上易字第25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上易字第25號
- 上訴人
- 通裕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陳建勛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詮程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07月11日台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建字第28號所為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 227,075元(新台幣,下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