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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建上更㈠字第35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袁再興吳惠郁盧江陽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上更㈠字第35號

上訴人
大瑋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冠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前段規定第三審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惟未據上訴人委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袁再興

                   法 官 吳惠郁

                   法 官 盧江陽

                   書記官 陳玫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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