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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抗字第154號

排除侵害聲請更正錯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陳照德朱樑曾謀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抗字第154號

抗告人
甲○○
相對人
金石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排除侵害聲請更正錯誤事件,對於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國97年2月27日所為96年度訴字第66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原法院以該院 96年度訴字第669號判決主文係依抗告人於96年 8月21日言詞辯論時更正聲明而為判決,有言詞辯論筆錄可稽,並無顯然錯誤之情形,而駁回抗告人更正之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並無違誤。

二、抗告意旨以該判決主文只拆除牌樓、圍牆,設置於上面之電表箱、信箱、電源開關是否拆除,並不明確,應予更正云云。經查,原判決係依抗告人於 96年8月21日言詞辯論時更正聲明而為判決,並無顯然錯誤之情形,抗告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

法 官 朱 樑

法 官 曾謀貴

書記官 王麗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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