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抗字第1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聲請更正錯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21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抗字第154號 抗 告 人 甲○○ 相 對 人 金石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排除侵害聲請更正錯誤事件,對於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國97年2月27日所為96年度訴字第66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原法院以該院 96年度訴字第669號判決主文係依抗告人於96年 8月21日言詞辯論時更正聲明而為判決,有言詞辯論筆錄可稽,並無顯然錯誤之情形,而駁回抗告人更正之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並無違誤。 二、抗告意旨以該判決主文只拆除牌樓、圍牆,設置於上面之電表箱、信箱、電源開關是否拆除,並不明確,應予更正云云。經查,原判決係依抗告人於 96年8月21日言詞辯論時更正聲明而為判決,並無顯然錯誤之情形,抗告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 法 官 朱 樑 法 官 曾謀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王麗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1 日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