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抗字第227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抗字第227號
- 抗告人
- 蘇德山即翔園商行
- 相對人
- 雅方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對於民國 97年3月12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裁全字第192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聲請假扣押,如就債務人所應受之損害,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6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主張對於抗告人有新台幣11萬4111元之債權,聲請為假扣押。原裁定依首開規定,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並無不合。
二、抗告主旨:雙方尚未結算,如何認定抗告人拒付貨款?且相對人未先以存證信函催告就假扣押,於理不合。況伊亦未欠負相對人貨款,相對人就聲請假扣押,並不合法等語,乃應待本案解決之問題,其據以對原裁定聲明不服,不能認為有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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