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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抗字第227號

假扣押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陳照德朱樑曾謀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抗字第227號

抗告人
蘇德山即翔園商行
相對人
雅方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對於民國 97年3月12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裁全字第192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聲請假扣押,如就債務人所應受之損害,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6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主張對於抗告人有新台幣11萬4111元之債權,聲請為假扣押。原裁定依首開規定,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並無不合。

二、抗告主旨:雙方尚未結算,如何認定抗告人拒付貨款?且相對人未先以存證信函催告就假扣押,於理不合。況伊亦未欠負相對人貨款,相對人就聲請假扣押,並不合法等語,乃應待本案解決之問題,其據以對原裁定聲明不服,不能認為有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再為抗告應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本院之許可,該許可以原裁定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者為限。如提起再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照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同時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

法 官 朱 樑

法 官 曾謀貴

書記官 王麗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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