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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抗字第528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林陳松古金男鄭金龍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抗字第528號

抗告人
乙○○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等人間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國97年9月9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原審法院以96年10月2日之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五日之不變期間內補正,此項裁定,已經於97年10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而原審法院檢送之裁判費收據影本係該院簡易庭97年度中小字第3870號損害賠償事件之裁判費,有原審法院函可稽,是抗告人未繳納本件之裁判費,茲抗告人迄今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再抗告,得異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古金男

法 官 鄭金龍

書記官 陳振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抗字第528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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