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智上更㈡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22 日
  • 法官
    陳照德李平勳曾謀貴

  • 當事人
    德保有限公司嘉宏機械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智上更㈡字第1號 上 訴 人 德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人 嘉宏機械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上列當事人間因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裁定駁回。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 2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97年4月22日本院97年度智上更㈡字第1號裁定提起上訴,未依首開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正本10日內補正訴訟代理人委任狀,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 495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 法 官 李平勳 法 官 曾謀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麗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2  日M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