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93號 聲 請 人 即上訴人 大境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聲 請 人 即上訴人 乙○○ 前列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即本院97年度上字第307號案件),聲請人請求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大境空間設計有限公司及乙○○因本院97年度上字第307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雖陳稱彼等名下財產遭法 院查封拍賣或假處分,已無資力繳納上訴裁判費,而聲請訴訟救助云云,並提出法院執行處函文,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中行政執行處執行命令等為憑。然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 人(即上訴人)對於相對人之請求,於原審逕為認諾在卷(見原審97年度訴字第962號案件卷第65頁),是原審依上開 規定為聲請人敗訴之判決,並有原判決書在卷可稽。茲聲請人對原判決提起上訴,依上開規定,顯無勝訴之望,揆諸首開說明,其聲請訴訟救助,自難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火 川 法 官 胡 景 彬 法 官 陳 繼 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陳 三 軫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