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重上字第1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14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上字第132號 上 訴 人 金永豐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英一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志銘律師 被 上訴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複 代理 人 劉榮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一千五百十八萬九千七百六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二十一萬八千五百零八元,除已繳第二審裁判費十四萬五千六百七十二元外,其餘第二審裁判費七萬二千八百三十六元未據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4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張浴美 法 官 李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價額部分得抗告。 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林振甫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4 日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