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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重上字第132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陳蘇宗張浴美李寶堂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上字第132號
上 訴 人
金永豐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英一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志銘律師
被 上訴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複 代理 人
劉榮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一千五百十八萬九千七百六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二十一萬八千五百零八元,除已繳第二審裁判費十四萬五千六百七十二元外,其餘第二審裁判費七萬二千八百三十六元未據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張浴美

                  法 官 李寶堂

                  書記官 林振甫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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