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3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重上字第70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吳火川胡景彬饒鴻鵬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上字第70號

上訴人
東東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康仕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0月1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判法院;未提出者,法院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於民國97年10月21日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迄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其上訴顯難認合法。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一條第一項後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火川

法 官 胡景彬

法 官 饒鴻鵬

書記官 林明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1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