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重上更㈡字第45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上更㈡字第45號
- 上訴人
- 正豐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賢傳律師(即破產管理人)
- 被上訴人
- 力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黃泰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8年3月25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31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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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上更㈡字第45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8年3月25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31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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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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