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重訴字第40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40號
- 被告
- 乙○○
- 被告
- 九鳳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台東之星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6月8日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4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等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及委任訴訟代理人,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7日內補正,上訴人等業於民國99年8月16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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