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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重訴字第4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陳照德朱樑曾謀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40號

被告
乙○○
被告
九鳳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台東之星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6月8日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4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等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及委任訴訟代理人,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7日內補正,上訴人等業於民國99年8月16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

法 官 朱 樑

法 官 曾謀貴

書記官 王麗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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