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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重訴更㈠字第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童有德曾謀貴陳繼先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更㈠字第4號

被告
乙○○
被告
甲○○
被告
亞洲砂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漢臨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法定代理人
前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丙○○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原告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因與被告等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禁止被告丙○○為被告乙○○、甲○○、亞洲砂石股份有限公司、漢臨企業有限公司等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乙○○、甲○○、亞洲砂石股份有限公司、漢臨企業有限公司等之訴訟代理人丙○○,因案在台中監獄執行中,自不適於代理本件訴訟。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童 有 德

法 官 曾 謀 貴

法 官 陳 繼 先

書記官 陳 三 軫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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