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重訴更㈠字第4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更㈠字第4號
- 被告
- 乙○○
- 被告
- 甲○○
- 被告
- 亞洲砂石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漢臨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法定代理人
- 前列四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丙○○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原告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因與被告等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禁止被告丙○○為被告乙○○、甲○○、亞洲砂石股份有限公司、漢臨企業有限公司等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乙○○、甲○○、亞洲砂石股份有限公司、漢臨企業有限公司等之訴訟代理人丙○○,因案在台中監獄執行中,自不適於代理本件訴訟。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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