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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上字第193號

請求居間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01 日

法官邱森樟翁芳靜謝說容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字第193號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建源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居間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1月10日本院98年上字第19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之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99年1月15日裁定命其於五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民國99年1月20日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上訴人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本文,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森 樟

法 官 翁 芳 靜

法 官 謝 說 容

書記官 胡 美 娟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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