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上字第193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字第193號
- 上訴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建源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居間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1月10日本院98年上字第19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之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99年1月15日裁定命其於五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民國99年1月20日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上訴人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本文,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