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再字第10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再字第10號
- 再審原告
- 台保機電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再審被告
- 林秀玲即詔盟企業社
再審原告與林秀玲即詔盟企業社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核訴訟標的
金額新台幣(下同)二百二十萬元,應徵裁判費三萬四千一百七
十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
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以
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
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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