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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再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停車位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7 日
  • 法官
    林陳松古金男鄭金龍
  • 法定代理人
    甲○○

  • 上訴人
    鹿寮丹聯成衣商圈社區管理委員會與再審被告丹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再字第29號 再 審 原告  鹿寮丹聯成衣商圈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施瑞章律師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丹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停車位事件,查再審原告請求之車位共50個,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2,713,215元,應徵裁判費41,892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 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古金男 法 官 鄭金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部分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姚錫鈞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8  日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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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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