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2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建上易字第7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邱森樟蔡秉宸翁芳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上易字第7號

上訴人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柯開運律師
參加人
戴玉如即共發企業廠
訴訟代理人
施廷勳律師
複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尼爾遜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鐘登科律師
複代理人
廖奕婷律師
複代理人
丁○○
弄9號1樓
弄9號1樓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99年2月24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3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森樟

                  法 官 蔡秉宸

                  法 官 翁芳靜

                  書記官 粘銘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6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