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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建上字第7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李寶堂黃永祥鄭金龍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上字第79號

上訴人
章億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沛漳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慶永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章億成企業有限公司對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本院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章億成企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繳上訴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伍仟陸佰伍拾伍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向第三審法院提出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同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章億成企業有限公司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294,022元(本訴部分1,455,022元【一審敗訴部分1,255,522元+二審敗訴部分199,500元】+反訴部分839,000元=2,294,022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35,655元未據繳納,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如未依限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訴訟標的金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寶堂

法 官 黃永祥

法 官 鄭金龍

書記官 姚錫鈞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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