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重上字第147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上字第147號
- 上訴人
- 林清謙
- 上訴人
- 林清融
- 上訴人
- 林清標
- 上訴人
- 李祈茂
- 上訴人
- 何墥鎮
- 上訴人
- 何墥科
- 上訴人
- 林湯愛玉
- 上訴人
- 楊蓮
- 上訴人
- 林仙芬
- 上訴人
- 林錦輝
- 何東照(即何清旺之.何文山(即何清旺之.前列十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周啟同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林茹海間因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2,883,0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88,1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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